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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亡赔偿后,受益人签有协议有效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08 17:45:06 人浏览

导读:

工亡赔偿后,亡者的母亲、妻子、儿子和亡者的妹妹签了一份协议书,说明亡者的母亲和妻子放弃她们的那一份补偿金,全数留给亡者的儿子上大学用,亡者的妹妹是这份协议和这份赔偿金的监护人。事过三年,亡者的妹妹已于去年将全数赔偿金给亡者的儿子立了专户。亡者的妻子

  工亡赔偿后,亡者的母亲、妻子、儿子和亡者的妹妹签了一份协议书,说明亡者的母亲和妻子放弃她们的那一份补偿金,全数留给亡者的儿子上大学用, 亡者的妹妹是这份协议和这份赔偿金的监护人。事过三年,亡者的妹妹已于去年将全数赔偿金给亡者的儿子立了专户。亡者的妻子已另嫁他人,不管孩子已两年多,孩子今年已考上大学,要用这笔钱了,亡者的妻子却反悔,并将亡者的妹妹和母亲告上法庭说当初的放弃协议是亡者的妹妹逼迫、胁迫她签的,这条状告理由成立吗?合理吗?她的目的是想索要当初她放弃的那一份补偿金,她能得到吗?亡者的妹妹怎样答辩才能为亡着的儿子保住这笔上大学的补偿金,亡者的妹妹怎样赢得这场官司

  律师解答:

  当初的协议有效,属于她自愿放弃了属于她的那一份。她如果认为是受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协议,可以在一年内申请撤销该协议,但到现在已经过了这个时效。她难以胜诉,建议当面咨询律师或委托律师。

  工伤的相关知识:

  工伤类型

  1、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工伤主要有以下类型:

  1.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这里,要理解和把握“事故”的本质是“意外的损失或灾祸”,有渐进性(比如慢性中毒、血吸虫感染等)和突发性(比如工架垮塌、高空坠物伤及等)两种,不可拘泥于突发性一种情况。

  1.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1.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1.4患职业病的;

  1.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1.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1.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2.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2.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但是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3.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3.2醉酒导致伤亡的;

  3.3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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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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