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轿车撞倒电动车致人九级伤残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29 09:38:30 人浏览

导读:

□案情4月6日18时许,李C驾驶小轿车在南昌市丁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丰泽源门口段由北向南东左转弯时遇业务员王B驾驶电动车由北向南行驶,小车与电动车相撞,造成王B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王B住院45天,花去医疗费2万元。南昌市公安交管局认定:李C负本次事故的全

  □案情

  4月6日18时许,李C驾驶小轿车在南昌市丁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丰泽源门口段由北向南东左转弯时遇业务员王B驾驶电动车由北向南行驶,小车与电动车相撞,造成王B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王B住院45天,花去医疗费2万元。南昌市公安交管局认定:李C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司法鉴定:王B的伤残程度为九级。治疗费用约4000元,自出院之日起,全休6个月。

  肇事小轿车投保了交强险,且购买了不计免赔率的第三者责任商业险。王B系某食品公司驻昌办业务员,月收入2400元。

  法庭上王B诉称,李C驾驶小轿车将我撞倒,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故请求法院判令李C赔偿13万元。

  李C辩称,对交通事故的经过无异议,但双方对赔偿金额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王B的诉请金额过高,请法院依法判决。

  某保险江西分公司辩称,我公司仅在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对医疗费的赔偿只承担医保范围内的医疗费。

  □断案

  李C驾驶车辆左转弯时,未注意路面动态,其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故李C对该次事故所造成的王B损失应承担全部责任。鉴于车辆投保了保险,故某保险江西分公司应在其保险合同规定的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不足部分由李C承担。法院判决某保险江西分公司从交强险限额内赔付业务员王B医疗费等费用计10万元;从商业险限额内赔付王B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后续治疗费计16000元;李C赔偿王B停车费、拖车费130元。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本案,肇事司机负全责,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付受害者的经济损失,超过部分,由司机和车主赔偿给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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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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