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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是由谁支付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11 12:54:20 人浏览

导读:

在劳动工作者进行劳动工作时发生了意外事故后,会得到工伤保险待遇是理所当然的事情。可不知大家是否曾想过,这样一个问题,那就是工伤...

  在劳动工作者进行劳动工作时发生了意外事故后,会得到工伤保险待遇是理所当然的事情。可不知大家是否曾想过,这样一个问题,那就是工伤保险待遇是由谁来支付的呢,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接下来由法律快车小编解答关于工伤保险待遇由谁支付这一问题。

  一、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

  3、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4、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5、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7、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8、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9、劳动能力鉴定费。劳动能力鉴定费是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进行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再次鉴定、复查鉴定活动中产生的费用。

  二、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1、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2、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3、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三、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所以有以上条件的劳动工作者,可以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四、注意事项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4、收监执行的。

  所以有以上事项的劳动工作者需要注意,否则无法不再享有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工作者是国家的生存与发展的基础,因此好保护劳动工作者是必然的。但劳动工作者也需掌握工伤保险待遇的相关知识,注意其注意事项。通过阅读全文,想必你已经对工伤保险待遇由谁支付有了一定的认识。以上便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有关工伤保险待遇由谁支付的知识。若你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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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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