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意见
导读:
六政[2004]5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六安开发区、叶集试验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和《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69号),切实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推进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要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为有利于工伤保险的平稳实施,工伤保险基金继续实行市、县(区)两级统筹,待条件成熟后逐步向市级统筹过渡。
市、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市、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所需业务经费由同级财政承担。
三、市设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其成员由市劳动保障、人事、卫生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经办机构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人员为单数,负责全市范围内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各县(区)不再设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四、工伤保险费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行业基准费率标准和费率浮动办法。
市本级的行业基准费率,一类行业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二类行业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三类行业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费率浮动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地税、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国家规定制定。
用人单位的具体缴费率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工伤保险管理(工伤抢救、申报等)、安全生产管理及职业性健康检查等情况提出意见,报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五、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依法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市本级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标准为:
(一)无供养亲属的,为48 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有供养亲属的,供养1人的为52 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2人的为56 个月,供养3人(含3人)以上的为60 个月。
六、用人单位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其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2004年1月1日前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发生的工伤事故,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待条件成熟后逐步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一管理,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订。
七、各县(区)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费率浮动办法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应依照国家、省规定自行制定,也可参照本实施意见相关规定执行。
八、本意见在执行中具体问题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二○○四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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