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5年版)的通知
导读:
甘劳社发[2005]176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未适应医药科技进步的客观需要,规范和统一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用药范围,保障参保人员基本用药需求,合理控制药品费用,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3号)的要求和有关规定,我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进行了调整,并报劳动保障部同意后,制定了《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现将《药品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药品目录》适用于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在全省范围内统一使用。各统筹地区要严格执行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不得调整或另行制定。
二、《药品目录》在 2002年版省药品目录的基础上进行了以下调整:一是险种适用范围从基本医疗保险扩大到工伤保险;二是在保持用药水平相对稳定连续的基础上进行了适当的增补和删减;三是调整了《药品目录》的分类,对部分剂型进行了归并,明确了部分药品准予支付费用的限定范围;四是在《药品目录》中增加“凡例”,对《药品目录》进行解释和说明。
三、各统筹地区参保人员使用《药品目录》中的西药与中成药(含民族药)所发生的费用,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不分甲、乙类;应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甲类药品严格按照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乙类药品由各统筹地区根据本地实际确定个人自付比例。对《药品目录》限定适用症的药品,各统筹地区要制定相应的审核支付办法,加强对使用这部分药品临床依据的审核。对《药品目录》中的非处方药品,允许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不用医师处方直接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费用由个人帐户支付。各统筹地区要根据实际,适当放宽紧急抢救期间用药的范围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四、各地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制定因工负伤职工抢救期间用药管理办法。对抢救生命危急工伤职工必需的药品应该放宽用药范围,对工伤一般性治疗,康复用药应严格按《药品目录》执行。
五、为了便于各地统一执行省《药品目录》和参保职工使用《药品目录》,加强对执行情况的管理和监督,省上统一开展了药品通用名与商品名、异名的对应工作,逐步建立全省统一的《药品目录》药品库,并由省厅统一维护。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更新医疗、工伤保险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
六、纳入定点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的备药率,必须达到《药品目录》总药量(西药抗麻风病药、抗吸虫病、抗疟药、抗丝虫及抗黑热病药、麻醉用药、放射性同位素药、诊断用药、中成药中的民族药除外)的85%以上。纳入定点的一级综合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企业事业单位医疗机构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备药率,应达到本医疗机构总药量的85%以上。《药品目录》外用药应低于药品总费用的10%。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把考核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的备药率和目录外用药控制比例,作为确定和考核定点资格的必备条件。
七、经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生产,需纳入本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医院治疗性制剂,由各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审核制定,并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兰州地区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性制剂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会同兰州市劳动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共同制定。
八、《药品目录》自 2005年 12月 1 日起执行,目前仍实行机关公费医疗及实行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的可参照此目录执行。
九、为方便参保职工,在2005版《药品目录》实行后,允许2002版《药品目录》继续使用到2005年12月31日。各统筹地区要做好新旧《药品目录》使用和管理的衔接,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严格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用药管理,保障职工的基本用药需求,控制药品费用支出。各地区要加强对药品目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在执行《药品目录》中如遇有问题,及时报告我厅。
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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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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