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避免加班后给补休或给加班工资引发的矛盾
导读:
一、法律审视加班的相关规定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副教授 程延园
要求职工加班并向其支付加班工资,是企业在生产任务紧张时经常采用的方法。根据《劳动法》第41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的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一般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在程序上,要想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需与工会、劳动者事先进行协商。在时间上,要想延长工作时间,必须以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为前提条件,但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劳动法》第44条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因此,企业应灵活运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制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加班制度。
二、安排加班需考虑员工的选择
北京松下控制装置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 申杰
企业在制定加班的规定时,要根据本企业、本行业自身特点,在不违反《劳动法》相关规定的前提下进行。
根据《劳动法》第44条的规定,可以理解为:一、工作时间的延长要支付工资。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企业应首先考虑安排其补休;其它时间安排劳动者加班,应向其支付加班工资,劳动者有要求补休的应从其要求。三、节日必须给付加班费。这样,企业为保证按时完成生产经营任务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劳动者在保障自己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可以选择自己的需求。
值得注意的是,一些企业在发放加班费时,加班费的基数是不一样的。有的企业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加班费的基数,有的企业是按岗位工资标准作为加班工资的基数,有的企业是按基本工资标准作为企业加班工资的基数,有的效益好的企业是按企业标准工资作为企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企业根据自身的实力来制定企业加班加点工资的基数并要在企业的规章制度中加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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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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