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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纠纷:用人单位该赔多少就赔多少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26 22:23:48 人浏览

导读:

2006年9月,于先生与北京一家物业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物业公司安排于先生在配电室工作,月平均工资1000元。后物业公司与于先生又续签了一年期劳动合同,至2008年8月31日止。由于于先生所从事的工作性质特殊,既要日常维修电器设备,又要在变电室值班,所

  2006年9月,于先生与北京一家物业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物业公司安排于先生在配电室工作,月平均工资1000元。后物业公司与于先生又续签了一年期劳动合同,至2008年8月31日止。由于于先生所从事的工作性质特殊,既要日常维修电器设备,又要在变电室值班,所以于先生每天工作24小时,休息48小时,无法定节假日

  在于先生工作期间,物业公司共向于先生支付了1492.73元的加班费,但于先生认为这只是加班费的一部分。由于物业公司不同意再向于先生支付加班费,2008年1月,于先生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物业公司支付加班费,不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驳回于先生的申诉请求。在仲裁败诉后,于先生一纸诉状将物业公司告上西城法院,要求物业公司支付延长工时的加班费21697.32元以及该期间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2634.96元。

  法庭上,物业公司辩称,于先生每天正常上下班,不存在加班加点的情况,且法定节假日的工资公司已经支付给了于先生。另外按照公司规定,加班须填写申请表并经批准,于先生从未填写过申请表,而且他要求公司支付他刚来物业公司工作的加班费已超过诉讼时效,因此不同意于先生的诉讼请求。

  西城法院经过审理查明,于先生在物业公司工作期间,每天工作24小时,休息48小时,无法定节假日,月平均工资为1000元,物业公司共计支付了于先生加班费1492.73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根据法庭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于先生在物业公司的实际工作时间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工作时间,而物业公司未能给于先生补休,因此应向于先生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物业公司辩称于先生的部分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的理由缺乏法律及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最终,西城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支付于先生加班费及经济补偿金共计23856.4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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