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工伤关键在事故责任认定
导读:
核心内容:2012年某天,张先生在上班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肇事方赔付了一部分费用,但是张先生的医疗费还有缺口。张先生的这种情况在工伤认定上产生了争议。
2012年下半年的一天清晨,张先生像往常一样骑着电动车去公司上班,经过一个路口时,被一辆小轿车撞了。张先生随即被肇事司机李某送到了附近医院进行治疗,医院初步诊断为腿骨严重骨折。接下来的三个月,张先生先后进行了两次手术,花去了4万多元钱。
治疗期间,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书送到了张先生手中,事故认定为李某全责。事故发生之后,张先生生活始终不能自理,而肇事方李某经济能力有限,无法再继续赔付。再三权衡之下,张先生向公司递交了工伤认定申请。
浙江法君律师事务所的沈靖、王汀律师认为,像张先生这种情况,是可以认定工伤的。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根据这一规定,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能否认定工伤的关键是本人不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均可以认定工伤。鉴于张先生在本起交通事故中无责任,因此可以进行工伤认定。
法律快车知识拓展:确定工伤认定的基本标准
进行工伤保险,处理工伤事故赔偿责任纠纷,最首要的,就是进行工伤认定。《条例》对工伤认定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使工伤认定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条例》明确规定了认定工伤的七种情形,其中既包括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情形,也包括患职业病、职工因工外出遭受损害,以及职工上下班途中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情形,以设立了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为工伤的弹性条款,包含了造成工伤的一般情形。《条例》还规定了三种视同工伤的情形,规定对视同工伤的职工享受同等的工伤保险待遇。为了防止工伤认定的扩大化,损害广大职工的利益,《条例》规定了不得认定为工伤和不得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
在认定工伤的程序上,《条例》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明确规定进行工伤认定的机构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体现工伤认定的权威性,同时也明确规定了具体操作的程序和时限,以及有利于工伤职工的举证责任的规定。其中关于时限和举证责任的规定,都是以前的《劳动保险条例》和其他劳动法律法规所没有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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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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