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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总将从四方面入手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11 08:09:07 人浏览

导读:

人民网北京9月20日专电全总法律工作部部长刘继臣今日表示,今后一个时期,全国总工会将把加强劳动争议处理作为落实“以职工为本,主动依法科学维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维权观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健全制度,创新机制,规范运作,为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和谐劳

人民网北京9月20日专电 全总法律工作部部长刘继臣今日表示,今后一个时期,全国总工会将把加强劳动争议处理作为落实“以职工为本,主动依法科学维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维权观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健全制度,创新机制,规范运作,为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和谐劳动关系作出贡献。当前,我们将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切实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

  (一)积极参与制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今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是该法规范的主要内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涉及广大劳动者切身利益和工会在劳动争议处理中的职责定位。各级工会、广大职工和社会各界对此高度关注。根据全总书记处的要求,我们积极参与该法的制定,深入调研,听取各地意见,力求充分反映职工和工会的意见和呼声。下一步,我们将加大参与力度,争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能够更多地吸收和采纳工会的意见。

  (二)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一是建立健全劳动争议预防和预警机制。各级工会将在劳动争议预防工作的基础上建立健全自下而上的预警机制,完善企业劳动争议信息员制度、地方劳动争议信息协调、信息收集和分析评估制度等,通过预测、预报和预防等措施,及时发现和排查处置有可能引发劳动争议事件的隐患,有效避免和减少社会不稳定现象和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二是切实加强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在提高工会组建率的同时,各级工会将采取有力措施督促各类企业依法同步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大型企业集团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组织结构形式,建立多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要巩固和完善现有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规模经营的非公有制企业要依法及时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工会要督促企业依法落实调解组织的办公条件和经费,确保调解工作正常开展。

  三是积极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各地方工会、产业(行业)工会将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其区域、行业优势,扩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覆盖面,加强对基层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指导,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广覆盖的劳动争议调解网络。

  四是逐步健全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明确了劳动争议调解协议书具有劳动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对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规范化提出了更高要求。各地工会将根据该司法解释对调解协议书效力的认定,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完善调解工作考核标准、调解人员培训准入制度和表彰制度等,规范劳动争议调解文书制作,进一步提高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三)积极参与劳动争议仲裁工作,推动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取得新的进展。各级工会将进一步加强工会兼职仲裁员队伍建设,加大培训力度,提高专业化水平,切实提高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要为兼职仲裁员参与办案创造条件,切实保证兼职仲裁员参与办案,积极发挥兼职仲裁员在处理劳动争议,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中的作用。

  (四)积极为职工提供法律援助。要及时总结和推广法院委托工会调解劳动争议案件工作和建立职工维权合议庭等经验,推动这些工作取得更大成绩。同时,要与司法行政部门、人民法院等有关方面加强协调配合,建立联动机制,及时、快捷地为权益受到侵害的职工提供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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