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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岗地点被变动员工辞职可否索赔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02 03:05:08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公司未列明具体事由,变动员工的上岗地点,未列明终止时间。工资待遇受到显著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员工辞职应该如何维权?可以索偿吗?经济补偿金是多少?以下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具体例子和相关规定。案情经过小柳从事销售工作,突然被公司通知

  核心内容:公司未列明具体事由,变动员工的上岗地点,未列明终止时间。工资待遇受到显著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员工辞职应该如何维权?可以索偿吗?经济补偿金是多少?以下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具体例子和相关规定。

  案情经过

  小柳从事销售工作,突然被公司通知“在家办公”,并收回公司车辆、油卡、手机、门卡等个人使用的公司财物。为此,小柳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近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该起劳动合同纠纷案,判决公司支付员工小柳经济补偿金25830元。

  2010年11月,小柳进入某公司工作,担任销售职位。劳动合同约定,小柳每月固定工资3千元,同时根据其销售业绩享受年度奖金(即销售提成),双方还约定,年度奖金不低于人民币25万元/年。2012年4月,公司向小柳发出《上岗地点变动通知书》,载明:“因内部临时调整,经公司研究决定您自2012年4月起在家办公,直至公司通知回厂上班之日止,在家公办期间待遇不变。请于收到本通知当日交还公司车辆、加油卡、办公手机(含手机卡)和门卡等个人使用的公司财物”。之后,小柳未再到公司上班。

  2012年5月,小柳通过邮寄方式向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几个月后,小柳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等赔偿,仲裁委经过审查作出不予支持的裁决。小柳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同样驳回了小柳的诉讼请求。

  去年10月,小柳不服一审判决,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苏州中院经审理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法官意见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本案中,公司通知小柳“在家办公”时,并未列明具体事由,也未提供其他人员变动上岗地点的情况,同时又要求小柳立即交还公司物品,实际上使得小柳作为销售人员已经难以正常开展工作。公司表面上只是要求小柳在家办公直至公司通知其回公司上班日止,却未列明终止时间。虽然公司表明小柳在家办公期间待遇不变,但小柳作为销售人员,其主要收入来源为销售提成,“在家办公”其待遇亦会受到显著影响。基于上述理由,法院认定公司已构成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情形,故小柳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理应支付经济补偿。[page]

  法律快车知识延伸:

  1、辞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2、辞职员工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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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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