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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到手的年终奖辞职返还没道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02 01:47:43 人浏览

导读:

现时有个别企业,对表现出色的员工,在职时不好好珍惜,不注意用待遇留人、用感情留人,一旦职工要辞职了,企业往往又不能大度地对待,还会想出各种各样的方法对付职工,其中要扣回已经发出的年终奖,就是手段之一。
现时有个别企业,对表现出色的员工,在职时不好好珍惜,不注意用待遇留人、用感情留人,一旦职工要辞职了,企业往往又不能大度地对待,还会想出各种各样的方法对付职工,其中要扣回已经发出的年终奖,就是手段之一。最近来访的吴先生就遇到了类似的事情,他说他向单位领导提出辞职,并应单位的要求继续工作了一段时间,没想到任务顺利完成、工作移交完毕之后,单位却把他告上了仲裁庭,要求他返还3000元的年终奖。

  吴先生气愤地告诉记者,他在这家单位工作了2年多,因为路程较远、待遇不高,于是他一直在寻找更好的单位想跳槽。去年8月,机会终于来了,他的朋友替他联系到了一家新成立的外资公司,待遇、岗位都令吴先生十分满意。他便向原单位的总经理口头提出辞职。一听说吴先生要走,平时一直比较严肃的总经理表现出了前所未有的亲和态度。他微笑着对吴先生说:“你是我们单位不可多得的人才,接下来单位一定会重用你的,待遇也会提高,你不要着急,还是好好留下来安心工作。”吴先生想,单位的确还有许多工作需要自己来完成,他也想善始善终,于是答应了总经理,表示做到年底再说。为此,他还特地拜托朋友向新公司打了招呼,表示等到春节后就去新公司上班。去年12月底他完成了全部工作,也拿到了单位发放的年终奖。去意已定的他于去年12月31日递交了书面辞呈。原单位同意了他的辞职请求,移交手续也顺利办妥了,可没想到,吴先生回家后不久,就收到了仲裁委的应诉通知。单位申请了仲裁,单位认为年终奖是发给2006年在册职工的,原本是考虑到吴先生不走才发给他的,现在他执意辞职,单位不能强求,但年终奖金应该返还单位。

  关于年终奖的争议,这两年可谓五花八门。目前,国家对于年终奖的发放还没有明文规定,再具体到年终奖什么人发、什么人不发、发多少等等,一般都由企业自主决定。企业对年底不在册的职工采取不发年终奖的事情常有发生,但发了还要追回倒是不多见。据了解,这家单位对于年终奖的发放并没有相关的规章制度作出规定,完全是负责人一人决定。事实上,吴先生也确实应单位要求工作到了年底、完成了任务,单位发放这笔奖金时,他确实还在册,单位与他也没有另外约定和承诺,一旦辞职就返还年终奖。因此,单位仅因职工辞职,而要讨回已经发出去的奖金是没有道理和法律依据的。

  记者就此事请教了有关专家,专家明确指出,辞职是职工的权利,任何单位想要附加扣罚的前提是万万行不通的。单位要想留住职工,应采取正确的态度和方法,像吴先生这种工作没差错、账目结算完毕、年终奖也发放到位的职工,单位仅因心态不平衡就想追索已发的年终奖,最终肯定是徒劳的,而此举也会让正在效力的职工心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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