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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潜江市城区自来水价格及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21 01:25:39 人浏览

导读: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潜江市城区自来水价格及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的通知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3-07-23生效日期:2003-07-23发布部门:湖北省物价局发布文号:鄂价能交[2003]196号潜江市物价局:你局《潜江市物价局关于潜江城区自来水价格调整及开征城市污水处理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潜江城区自来水价格及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23 生效日期: 2003-07-23 发布部门: 湖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鄂价能交[2003]196号
潜江市物价局:
  你局《潜江市物价局关于潜江城区自来水价格调整及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有关问题的请示》(潜价审[2003]21号)收悉。你市自来水公司因扩改建管网投资较大,电价上调引起供水成本不断上升,致使企业亏损。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城市供水价格的相关规定,经审核你市报送的调价方案和有关资料,并参考价格听证会意见,同意适当提高你市自来水公司供水价格。同时,根据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的通知》(计价格[1999]1192号)精神及《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的通知》(鄂价能交[2002]119号)要求,同意你市开征污水处理费,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潜江市城区自来水价格调整为:居民生活(含行政事业)用水1.10元/立方米,工业用水1.15元/立方米,经营服务(含特种行业)用水1.40元/立方米。
  以上价格含水资源费。   二、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0.40元/立方米,由市自来水公司在收取水费中一并征收,按时划给排水或污水处理企业(单位),同时取消城建部门征收的排水设施使用费和环保部门征收的污水排污费。   三、征收污水处理费后,你局要建立起年度审查制度,监督和掌握污水处理费的收入和使用情况。征收企业必须按文件规定做到专款专用并在三年内建成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污水处理企业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城市污水处理企业处理过的水质进行监测,发现超标,除按规定征收超标排污费外,应责令其整改,直至达标排放。   四、加强污水处理费的征管工作,任何单位都不得擅自减免污水处理费。   五、上述批复从2003年8月20日抄见水量起执行。   六、请你局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控制价格出台后的相关反应,以减轻群众和企业的负担。 二○○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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