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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土地征收补偿新政策

更新时间: 2021-03-19 13:44:00 次播放
律师解答

吉林省土地征收补偿新政策如下:

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青苗补偿标准: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

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预算,列入初步设计预算报批。

法律依据
《吉林省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第六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其中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按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执行,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执行。征收集体林地、精养鱼塘以外的养殖水域和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地邻近旱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倍执行。征收耕地以外的其他有收益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被征收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倍给予一次性补偿。

《吉林省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第十条

地上附着物由征地单位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共同协商指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不能共同指定的,由市政府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地上附着物补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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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新华律师
刘新华律师

广东-广州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人格尊严、知识产权、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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