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环境法 > 水污染防治法 > 十堰市物价局关于在十堰城区开征污水处理费的通知

十堰市物价局关于在十堰城区开征污水处理费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21 02:13:45 人浏览

导读:

十堰市物价局关于在十堰城区开征污水处理费的通知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2-08-15生效日期:2002-10-01发布部门:十堰市物价局发布文号:十价重[2002]162号市政园林绿化管理局:为了推动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良性运行,合理利用水资源,防止水污染,尽快适
十堰市物价局关于在十堰城区开征污水处理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8-15 生效日期: 2002-10-01 发布部门: 十堰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十价重[2002]162号

市政园林绿化管理局:


  为了推动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良性运行,合理利用水资源,防止水污染,尽快适应国家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先治污、后调水”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精神和湖北省物价局鄂价能交(2002)119号《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的通知》以及湖北省物价局鄂价能交(2002)297号《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十堰市城区征收污水处理费标准的批复》要求,经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就在十堰城区(含茅箭区张湾区、白浪开发区)开征污水处理费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污水处理费自开征之日起在自来水价格基础上加0.25元/吨,按自来水实际用量计征。由市自来水公司和东风汽车公司水厂在收取水费中一并征收,按月划拨给市污水处理厂,用于污水处理项目建设。

  二、在征收污水处理费的同时,取消城建部门(市政园林部门)征收的城市排污设施有偿使用费和环保部门征收的污水排污费。但对超标排放的污水,仍然按规定缴纳超标排污费。

  三、加强对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与管理。市自来水公司、东风汽车公司水厂要严格按规定随水费据实征收,任何单位都不得擅自减免污水处理费。市污水处理厂要加强对污水处理费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市物价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对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实行年度审查,发现问题,将依据《价格法》及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四、水价调整后,随水价征收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和水资源费仍按原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从2002年10月1日抄见水量起执行。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