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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咸宁市城区自来水价格及开征污水处理费的批复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21 02:04:56 人浏览

导读: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咸宁市城区自来水价格及开征污水处理费的批复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3-01-27生效日期:2003-01-27发布部门:湖北省物价局发布文号:鄂价能交函[2003]30号咸宁市物价局:你局《关于调整咸宁市城区自来水价格的请示》(咸价管字[2003]2号)及《关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咸宁城区自来水价格及开征污水处理费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1-27 生效日期: 2003-01-27 发布部门: 湖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鄂价能交函[2003]30号
咸宁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咸宁市城区自来水价格的请示》(咸价管字[2003]2号)及《关于要求征收污水处理费的请示》(咸价管字[2003]3号)收悉。由于咸宁市长江引水工程的新建投产以及老城区管网更新改造,城市供水设施建设投入增加,导致你市自来水公司成本增大。根据你局审核上报的供水成本并参考你市供水价格调整听证会有关情况,经研究,同意你市城区自来水价格作适当调整。同时,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的通知》(计价格[1999]1192号)精神及《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的通知》(鄂价能交[2002]119号)要求,同意你市开征污水处理费,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咸宁市城区自来水价格调整如下:
  1、居民生活(含行政事业单位)用水由现行的0.80元/立方米调整为1.17元/立方米。   2、工业用水由现行的0.85元/立方米调整为1.32元/立方米。   3、经营服务用水由现行的1.15元/立方米调整为1.70元/立方米。   4、特殊用水由现行的1.15元/立方米调整为2.00元/立方米。 以上价格含水资源费。
  二、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0.20元/吨,由市自来水公司在收取水费中一并征收,按时划给排水和污水处理企业(单位),同时取消城建部门征收的排水设施使用费和环保部门征收的污水排污费。
  三、征收污水处理费后,你局要建立起年度审查制度,监督和掌握污水处理费的开支和使用情况。征收企业必须按文件要求做到专款专用并在三年内建成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污水处理企业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城市污水处理企业处理过的水质进行监测,发现超标,除按规定征收超标排污费外,应责令其整改,直至达标排放。
  四、加强污水处理费的征管工作,任何单位都不得擅自减免污水处理费。
  五、请你局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控制价格出台后的相关反应,以减轻群众和企业的负担。
  六、上述批复请你市择机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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