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虾店挂横幅互怼搞噱头涉嫌违法
导读:
在这个同行竞争激烈的同时,各商家也是想尽办法搞宣传。在某地区两虾店挂起横幅互怼,表面上看似在相互诋毁,实际上是商家联合搞噱头吸引观众。那么商家这种宣传行为违不违法呢?要为这种行为承担什么责任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解答。
一、事件回顾
两家店铺门口悬挂的横幅广告语吸引住了,一家名叫虾XXX的店前挂横幅称“隔壁虾XX好难吃”,还附上尖头直指右边店铺,而右边店这叫名家虾XX的店也毫不留情怼回去:“隔壁虾XXX更难吃”。
记者上前进行了询问,结果两家老板异口同声地回答:“他们家真难吃!”
“我开业的时候,隔壁虾XX请我品尝他家的虾,我尝过之后觉得很难吃。”虾XXX老板李先生直言不讳说出后,对方不服气,他就请对方到自家店尝试,没想到虾XX老板吐槽“更难吃”。两位老板为谁家虾好吃干起了嘴仗,谁也不肯示弱。李先生更放言:“我明天就把横幅拉起,说你家不好吃!”虾XX老板则霸气回应:“你敢挂,我也挂起!”结果,无意的一句玩笑话,却触动了两人的商业灵感,觉得这或许是一条吸引顾客的“妙计”。
二、两虾店挂横幅互怼搞噱头涉嫌违法
两户商家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
两户商家互为竞争对手,经营相同性质的产品,从悬挂广告横幅的内容上看,有故意贬低对手的行为,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经营者不得捏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规定。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七款规定,广告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第十三条规定,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三、商家的互怼宣传违法要承担什么责任呢?
1、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两虾店的互怼搞噱头宣传的违法行为社会影响较小,情节较轻,具体惩罚将通过调查结果依法予以处置。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互怼搞噱头宣传也构成违法的相关知识。宣传产品是好事,但是要通过正当的手法,而不是为了吸引关注,互相诋毁,不仅对社会影响不好,还涉嫌违法。
(责任编辑:范小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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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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