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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站捆绑销售意外险涉嫌违法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05 03:45:55 人浏览

导读:

长途汽车站被指强行搭售保险“我根本没有要求购买保险,没想到售票员直接就在出车票时给我出了保险单。”河南农民工张国华对车站强行搭售保险的行为十分不满。张国华告诉记者,1月9日,他和一位老乡在北京市丽泽桥长途汽车站购买两张去河南濮阳市的车票。“明明是
长途汽车站被指强行搭售保险
  “我根本没有要求购买保险,没想到售票员直接就在出车票时给我出了保险单。”河南农民工张国华对车站强行搭售保险的行为十分不满。
  张国华告诉记者,1月9日,他和一位老乡在北京市丽泽桥长途汽车站购买两张去河南濮阳市的车票。“明明是每张120元,可是我递给售票员240元后,对方却说还要4元钱。”张国华说。
  张国华以为自己看错了公告牌上的票价,不过拿到票时他明白自己没有看错,因为售票员同时给了他两张保险单,每张两元。
  记者随后在丽泽桥长途汽车站看到,该汽车站销售的是太平洋寿险的乘客意外险,车站在墙上和售票窗口上张贴了保险宣传单,标明2元保险最高可获得20000元的人身意外身故及残疾赔偿或者5000元的意外伤害医疗赔偿,并建议乘客购买。不过记者发现,在购票过程中,几乎没有乘客会主动提及是否购买保险的问题,而窗口的售票员也没有任何询问,都是直接把2元钱的保险加在票价上“捆绑”出售。
  车站售票员表示,该保险属于自愿购买。不过乘客们却认为属于强行搭售,接受记者采访的多数乘客对这种搭售保险的行为表示了无奈。
  “你去长城旅游,售票员会问你是否买保险,但这里从不询问。我每次在这里坐车都得买他们的保险,售票员直接就把保险费计入车票票价中,然后就给我一张票和一张保险凭证。”自称生意人的周先生说。
记者调查:多处车站涉嫌搭售
  那么,这种捆绑出售保险的情况普遍吗?记者沿着北京的三环路对几家长途汽车站进行了调查。
  六里桥是北京长途客运的主枢纽。这里的保险卖一元,不过记者没有看到保险宣传单,仅在售票窗口上看到浅色字体标明:“保险一元,自愿购买。”木樨园和赵公口汽车站也在售票窗口上用浅色字体标明:“保险一元,自愿购买。”同时在车站张贴了保险宣传单。木樨园销售的是中华保险推出的1元保10000元身故和1500元医疗的意外险,而赵公口汽车站销售的则是国寿推出的1元保15000元身故和3000元医疗的意外险。
  在这些车站购票,售票员都没有询问乘客是否购买保险,而是将保险连同车票一起出售。而多数乘客也对售票窗口“捆绑”销售保险的行为采取了默认态度,不少乘客在记者的提示下才留意到自愿购买的字样。
  不过在四惠长途汽车站,记者没有发现捆绑销售保险的现象。窗口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他们以前也曾搭售过,但是一年半前就不卖了。现在他们都被强制购买了承运人责任险,所以他们不搭售其他的保险。
  “很多地方的长途汽车站都存在着捆绑销售保险的情况。”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保险专业律师李滨向记者展示了他在各地车站收集到的各种保险凭证。李滨表示,根据2000年交通部《关于允许水路道路客运站点代办旅客保险业务的通知》的规定,道路客运站点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代办旅客保险业务,并在实际工作中遵循投保人自愿和代售保险窗口与售票窗口相分离的原则。客运站的做法明显违反了这一规定。
  北京市运输管理局省际处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客运站代办保险必须本着乘客自愿原则,并要在窗口张贴自愿购买保险的公告。如果长途客运站存在将保险直接加在票价上出售的问题,属于不规范的行为,应予纠正。
律师:捆绑销售无法保障投保人利益
  如果发生了意外该如何理赔?很多乘客对此一脸的茫然。“我也不知道该怎么申请赔偿。”周先生反问记者,“如果真的发生意外,保险票据被火烧了或者找不着了,自己还怎么去申请赔偿?”
  记者在车站销售的保险票据上看到,票据声称保险凭证须与当期有效客票同时提供方为有效,限当日当次车有效。但是票据上的当班次号、始发时间,以及年月日等栏均为空白。
  在李滨看来,这种保险凭证存在着多处涉嫌违法的地方。首先,该保险涉嫌违法签署和销售无效保险合同。目前出售的乘客意外险,保险公司没有要求乘客以书面的形式填写投保单并亲笔签字确认;也没有要求乘客指定受益人及其受益份额;更没有就保险合同条款及免责条款履行说明和明确说明的法定义务。依据《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其次,《保险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订立合同的年、月、日等等信息。而该意外伤害保险无被保险人身份信息、无具体车次、座位号等车辆信息、无具体的保险期限等信息,保险单上没有加盖日戳,也没有任何与车票相关联的信息……该保险是随机销售给任何一个班次和车次的乘客的,保险公司没有留存任何一位购买该保险的乘客的个人信息,这涉嫌侵害保险消费者利益。
  “当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保险单灭失,乘客或是乘客的法定继承人将无法主张权利,其合法的合同利益无法得到保障。保险公司可能理所当然地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合同义务,获得不当利益。”李滨说。
  李滨认为,《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六条及《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都明确强制规定,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也就是说,乘客发生意外的医疗费是有明确的承担主体的,并且无论是车辆所有人还是保险公司都有能力承担3000元范围内的赔偿责任的,因此乘客几乎无任何风险可言。就医疗险的保险理论而言,乘客是不可能在获得车辆所有人的赔偿后,再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重复要求保险公司再次给予理赔的。同理,保险公司也不会在车辆所有人的赔偿后,再次就乘客此次医疗费的支出给付保险金的。因此,乘客意外伤害医疗险的规定,抬高了保险费,增加了乘客的经济负担。
  “另一方面,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在购票时,不排除乘客委托第三人代为购票或从第三人处购票的情况。保险公司在销售该保险时,不要求、不验看、不确认是否是乘客本人购票,无法排除第三人故意制造重大保险事故,然后持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金,以获取不当经济利益的道德风险的发生。”李滨说。
1元保险费官司月底开庭
  记者了解到,2007年11月14日,李滨律师以乘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未经双方同意保险合同并未成立等理由,将中国人寿北京市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退还1元保险费,并支付9999元的惩罚性赔偿金。
  据悉,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并将在2008年1月下旬开庭。李滨表示,他还将上书保监会,请求规范这一保险产品,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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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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