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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摩的”撞轿车 乘客受伤起诉获赔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12 15:04:27 人浏览

导读:

8月26日,适逢目前北京市“大力整治非法运营黑摩的”,实施“脉冲行动”之际,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院公开宣判了张某与孙某、刘某、某保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上诉案件。在原审法院审理中,孙某诉称:2009年8月17日,租乘的由刘某驾驶的电动

  8月26日,适逢目前北京市“大力整治非法运营黑摩的”,实施“脉冲行动”之际,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院公开宣判了张某与孙某、刘某、某保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上诉案件。

  在原审法院审理中,孙某诉称:2009年8月17日,租乘的由刘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行驶中与张某驾驶的小轿车相撞,致自己我受伤。此事故经交通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现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刘某与张某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23231.7元;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孙某残疾赔偿金10930元;刘某赔偿孙某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78048元;张某赔偿孙某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9512元。

  北京二中院经审理认为,首先,电动三轮车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且无合法的营运资格。本案中,刘某违章上路,非法载客运行,且在行驶中未尽到安全行驶的义务,主客观均存在重大过错。其次,关于机动车驾驶者张某的赔偿责任问题,张某作为机动车驾驶人虽无过错,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为此,张某亦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原审法院确定张某的赔偿责任过高,北京二中院依法改判张某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比例为百分之十。至于张某上诉提出的鉴定程序问题,原审法院依法采用该鉴定结论并无不当,张某上诉认为该鉴定违反程序缺乏法律依据,北京二中院予以驳回。再次,关于电动三轮车乘坐人孙某的责任问题,刘某驾驶的车辆系非法营运,不具备上路行驶的条件,乘坐该车辆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孙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知道上述问题,故孙某对于自身的损害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北京二中院酌定其责任比例为百分之十。综上,北京二中院依法改判,降低了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终审判决张某赔偿孙某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9576元,其他判决内容不变。

  来源: 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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