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车撞小车 交通事故获赔偿
导读:
11月4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保险公司从交强险限额内全额赔偿车祸受害人的损失。
案情
2010年4月5日6时,年轻司机万勇驾驶小车在南昌市孺子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中段时,恰遇近60岁的李强骑自行车由南向北行驶横穿,两车相撞,造成李强受伤住院治疗。南昌市公交管局某大队认定:万勇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强负次要责任。经司法鉴定李强的损伤未达有关文件的评残标准、继续治疗费1千元、出院之日起全休2个月。后由于双方因赔偿金额未能达成协议,故李强到法院起诉要求获赔1万7千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万勇驾驶车辆时,对路面动态估计不足,未注意安全行车,其行为违反《道交法》规定,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故万勇对该次事故所造成的李强损失,应承担其相应的责任。鉴于肇事车辆已投保,故保险公司应在其合同规定的限额范围内对李强的损失予以赔付。李强违反《道交法实施条例》“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之规定,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故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该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某财保南昌分公司从交强险限额内赔付李强15000元。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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