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路车好心救人途中被撞三人亡案
导读:
梁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将行人王某撞伤,途经此处的女司机李某开车送二人去医院。路上,李某驾驶的轿车又与陆某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某、梁某、陆某当场死亡,行人王某1小时内两次经历交通事故,所幸都死里逃生。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法院审理后认定,李某帮助梁某将伤者送往医院,属于无因管理,对梁某不构成侵权。
路遇交通事故,有人扶着伤者招手求援。面对这样的场景,有多少司机会停车帮助?2010年11月22日,就发生了这样一幕。当日11时55分许,梁某驾驶的货车将行人王某撞伤,梁某便扶着王某在路边拦车。因为王某身上有血迹,路过的司机都没有停车。此后,女司机李某驾驶轿车途经此处,并停车让梁某、王某上了车。李某驾车向医院驶去,不想却遭遇飞来横祸。12时许,陆某醉酒驾车与李某的车辆相撞,导致李某、梁某、陆某当场死亡,王某受伤。经警方认定,陆某对事故负主要责任;李某驾驶机动车驶入危险路段未降低行驶速度、未确保行车安全,承担次要责任;梁某、王某无责任。
今年1月18日,梁某的亲属将李某的亲属、陆某的家人诉至西夏区法院,要求陆某的家人支付包括死亡赔偿金、扶养费、赡养费等多项费用共计39.2万多元,要求李某的亲属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查明,李某、陆某的车辆保险公司分别赔付了11.2万元和12.2万元,存放于交警队。交警队已支付3名死者的家属各1.7万余元的丧葬费,支付伤者王某1万元治疗费。李某、陆某、梁某三人死亡赔偿金应为28万余元。
西夏区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陆某应对事故承担90%的责任,李某承担10%的责任;李某帮助梁某将伤者送往医院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李某在为免除伤者生命、身体上之急迫危险而为梁某管理事务,对于因管理所生之损害,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作为管理人并不担保管理的结果,梁某本人应承担其危险性。在这起交通事故中,李某应承担的10%的责任,应由梁某自行承担。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陆某的家人在陆某所驾驶车辆的交强险理赔款中,赔偿梁某的亲属3.79万余元;在继承陆某遗产的范围内,支付梁某的亲属死亡赔偿金、交通费共计22.4万余元。法官庭后表示,助人为乐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同时也是社会主义道德规范所倡导的行为,要求帮助者承担过于严格的责任,必然会加重帮助者在提供帮助时的顾忌,不利于互帮互助良好社会氛围的形成。因此,法院对梁某的亲属要求李某的亲属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海清亮)
来源: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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