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窃被追途中车撞身亡案
导读:
9月1日上午,当方薇(化名)从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手中接过3.6万元时,一直红着眼圈说话哽咽的她再也控制不住情绪,积蓄已久的泪水夺眶而出。是感激、是悲伤,抑或二者兼而有之,个中滋味恐怕连当事人自己也一言难尽。
今年3月24日,北京市地安门。方薇的丈夫赵克(化名)在偷窃了一辆自行车后被多名群众追赶。就在赵克由南向北跨越道路中心护栏横过马路时,一辆小轿车正由东向西行驶。急于逃路的赵克仓促间无暇环顾四周,在身体与小轿车左侧后部接触后摔倒在地。
3月30日,脑部遭到重创的赵克经抢救无效身亡。
方薇和赵克是甘肃进京务工人员,膝下育有两个尚在稚龄的儿子,家庭困难,负债累累。
方薇说,从赵克住院至去世期间,自己曾多次与轿车司机闻某联系,希望闻某考虑到自己的家庭困难,能协商解决此事。然而对方一直不予回答,也不用交强险无责赔付先行救治病人。
“所有的医疗费都是我东拼西凑来的,闻某一分未付。”方薇认为,赵克虽有盗窃行为,但罪不至死,且还有两个幼子需要抚养,家中的经济困难外界应该可想而知。
不久,方薇将闻某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3万余元。
2009年7月17日,西城区法院首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一时间,这起特殊的交通事故引起了社会的极大关注。
被告司机闻某当庭答辩时认为,就交通事故而言,死者赵克应负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因为是赵克自己撞到车辆左后部,而且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自己不应承担责任。
而本案的另外一个被告———保险公司则答辩称,此次事故系赵克盗窃电动自行车后逃跑过程中发生,应认定为治安案件,不属于交通事故,故不应对原告进行交强险赔偿。保险公司还提出,请法院查明事实,此次事件是否可以认定为交通事故,赵克的死亡与司机闻某驾驶车辆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听完被告方的观点,原告代理律师说,本案在法律层次之外还引发了一场道德探讨———赵克虽然盗窃车辆,但他同样拥有一个行人的身份,对于机动车来讲是个弱者。
在本案休庭后,本案主审法官张达多次分别与原告、被告司机以及被告保险公司进行谈话,同时就本案的核心法律问题向当事人一一释明。
据了解,本案主审法官为西城法院便民速裁庭的法官,案件数量多、结案压力大,类似难调解的案件基本上在开完庭后,判决很快就会发送。但在本案的处理过程中,主审法官却慎之又慎,与原告、被告司机分别面谈两次、被告保险公司代理人面谈一次,电话联系更不下几十次。是什么原因始终让法官放着案子不结而“执著”地进行调解,从而最终使当事人自愿将赔偿款送到法院?
对此,张达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在接到这个案子后,法院方面就意识到应该尽可能调解结案,因为无论赵克本身过错如何,对于他的家庭来说这都是一场悲剧,方薇作为一个进京务工人员收入低微,两个年幼孩子的抚养也是其中不可回避的问题。
据了解,法院曾去方薇的家乡调查,证实其确系贫困户,并就此免除了其相关诉讼费用。
“这个案子可不可以判?可以判。但是判了之后,被告肯定要上诉,最后还面临执行的问题。一来二去,最后的结果必然是当事人得不到及时的赔偿。”张达说。
对于本案争议的焦点,也就是赵克盗窃自行车之后身亡究竟算作交通事故还是治安事件,张达表示,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对“交通事故”的定义是,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按照这一解释,赵克事件完全符合交通事故的标准,故应算作交通事故。
被告司机闻某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最开始,自己认为“不是我撞了他,是他撞了我”,并不能接受赔偿的要求。但是经过法官耐心的调解工作后,自己也意识到了对方确实家庭困难,两个孩子的抚养是一个大问题,于是接受调解并赔偿相应款项。
张达进一步向记者说明,相对而言,机动车是强者,行人是弱者容易受到伤害。因此,在法官处理类似案件时,即便行人有较大或是全部过错,也会倾向于让其获得相应的赔偿。这是基于法律对人的生命的尊重。
据了解,随着近年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数量迅速增长,这类案件执行难已经成为长期以来难以化解的顽疾。对于上述这一情况较为特殊的交通赔偿案件能以调解结案,一位资深法官给予了高度评价。他对记者说,从法院角度而言,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大量增加已使法院民事审判不堪重负;从当事人角度而言,诉讼意味着纠纷解决成本的扩大,由于诉讼程序的高度程式化,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计算规则的高度技术化,当事人进入诉讼必须借助于律师的帮助,这意味着相当大的费用支出,加之诉讼需交纳案件受理费,与行政调解相比,对当事人而言,也意味着成本的增加;此外,这类案件在通常情况下,诉讼当事人对抗较为激烈,案件审理难度较大,因此,“总的来看,通过诉讼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不是最佳纠纷解决方式,应充分发挥调解的纠纷解决功能。”
在本案调解结束双方合影时,方薇含着泪向张达深深地鞠了一躬,她说:“我感谢能遇到这么好的法官。”
“这是一场悲剧,但我希望能有一个好的结局。”离开法庭时,张达这样说道。
说奇
案子结束了,看似写下了一个相对完美的句号,但是细细品味,其中仍然有很多东西需要我们去玩味。
说本案奇,奇在两点:一是赵克发生交通事故起因,他是偷窃自行车被追赶途中出的事,所以有人认为不该赔,就此,律师说法似乎令人容易接受:赵克相对机动车而言,他的身份是行人而不是偷窃者。第二,是赵克撞在车后部导致身亡,所以不该赔,这一点法律有规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也应该承担对方不超过10%的经济损失。
好在三方争锋,终有法官调解解决,也算是幸事一件了。
来源:法制日报
【延伸阅读】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被保险人(也就是机动车的投保人)有权向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被保险人索赔时需要积极配合保险公司进行理赔。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公司提供保险单
发生交通事故后怎么办?发生交通事故后,首先保护现场,其次通知保险公司,最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当事人根据交通大队做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如无责任、部分责任、
发生交通事故该怎么办能否“私了”要看情况以下情况可以“私了”对于未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轻微、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清楚无争议的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可以采
法院结案作出判决之后,保险公司应当在当事人提出理赔申请后立即启动理赔程序。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
因骨折受伤而产生的误工费用保险公司是会作出赔偿的,误工费用同样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范畴,应当予以赔偿。我国《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
车辆修理费若高于车辆的市值,保险公司是可以拒赔的,因其属于车辆无需修理的情形;若无法修复的,应当赔偿车辆重置费用。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因道路
受害人若受到人身伤害,则保险公司对受害人应当作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等人身损害赔偿。《民法典》规定,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