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急刹车致乘客受伤 公交公司被判赔偿
导读:
中国法院网讯 因公交车司机急刹车致其受伤,郭某诉至法院,要求公交车所属某客运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决该客运公司赔偿付某2000余元。
2008年12月2日,郭某乘在房山区大董村乘坐38路回良乡,途中该车司机突然急刹车,导致郭某受伤。事故发生后,郭某被送至北京市房山区第一医院治疗,并住院留观6天。被告支付了在医院治疗期间的医疗费三千余元,但对原告的其他合理经济损失拒绝赔偿。郭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公交车所属的某客运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某乘坐某客运公司正在从事客运活动的公交车,双方即形成客运合同关系,该客运公司有义务将付某安全送到目的地。因车辆驾驶员行驶中采取制动措施不当,致郭某受伤,公交公司没有尽到保证乘客安全的义务,故公交公司应对该事故给郭某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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