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开公交连环撞击 公交公司被判赔偿
导读:
趁停在路边的公交车上无人,偷偷开动造成连环撞击导致他人车辆受损,公交公司因疏于管理被判承担责任。近日,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运用《侵权责任法》关于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规定判令被告张家港市港城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黄某损失3400元。
案情
2010年7月14日,黄某将自己的小型普通客车停放在张家港市通沙汽渡西南侧的树荫下,张家港市港城公交公司驾驶员朱某驾驶的302路公交车停放在南侧树荫下后,在未拔下车钥匙并未关锁车门的情况下离开车辆。刚刚喝完酒的陆某趁302路公交车车内无人之机,擅自发动车辆开行,导致连环撞击停在该车北侧的黄某的面包车和另一辆315路公交车,偷开停放在该处的牌号为苏EG3377的302路公交车,造成三车损坏。张家港市交警大队调查后,认定该起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2010年9月,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决陆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黄某因车辆损害赔偿事宜无法达成协议,遂提起诉讼要求张家港市港城公交公司赔偿损失11333元。审理中,公交公司认为自己对事故发生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的面包车在事故中发生损坏,其要求赔偿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分析事故的产生经过, 302路公交车的管理疏忽和陆某的偷驾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竞合侵权行为,二行为分别实施,无事先合意,造成同一损害后果,属于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行为。其中,陆某的偷驾行为是直接原因, 302路公交车的疏于管理是间接原因,酌情确定对302路公交车的管理疏忽导致原告车损发生承担30%的责任,事发时驾驶员朱某系履行职务过程中,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公交公司承担,判决公交公司赔偿黄某损失3400元。
【延伸阅读】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
追尾是指同车道行驶的车辆尾随而行时,后车车头与前车车尾相撞的行为。主要由于跟进间距小于最小安全间距和驾驶员反应迟缓或制动系统性能不良所致。那么,追尾交通事故如何
法院结案作出判决之后,保险公司应当在当事人提出理赔申请后立即启动理赔程序。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
因骨折受伤而产生的误工费用保险公司是会作出赔偿的,误工费用同样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范畴,应当予以赔偿。我国《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
车辆修理费若高于车辆的市值,保险公司是可以拒赔的,因其属于车辆无需修理的情形;若无法修复的,应当赔偿车辆重置费用。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因道路
受害人若受到人身伤害,则保险公司对受害人应当作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等人身损害赔偿。《民法典》规定,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