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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丝剐倒驾车人 网通公司赔偿5万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11 17:48:46 人浏览

导读:

郭先生在驾驶摩托车行驶时,被路中央固定电线杆的牵引钢丝剐倒受伤,便将电杆的管理使用单位中国网通公司北京市通信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中国网通集团北京市通信公司一次性赔偿给郭先生住院费、医疗费、交通费等4.8万余
郭先生在驾驶摩托车行驶时,被路中央固定电线杆的牵引钢丝剐倒受伤,便将电杆的管理使用单位中国网通公司北京市通信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中国网通集团北京市通信公司一次性赔偿给郭先生住院费、医疗费、交通费等4.8万余元。

2004年2月10日晚上24时许,郭先生驾驶二轮摩托车在朝阳区东中街由北向南行驶时,被路中央固定电线杆的牵引钢丝绳剐倒,致使左腿摔伤,经医院诊断为:左内侧副韧带损伤,左前后交叉韧带损伤。后来,郭先生住院接受了手术治疗。出院后,郭先生了解到,造成自己摔伤的电线杆属中国网通集团北京市通信公司所有和管理。由此,郭先生认为,网通北京公司未尽到管理责任,故将其诉至法院,要求网通北京公司一次性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残疾用具费、法医鉴定费、伤残补助金、精神损失费、后期治疗费14万余元。

网通北京电信公司辩称,郭先生路过的东中街路确有两根电线杆属公司所有。2004年3月5日,公司已将其中一根电线杆移走,致郭先生摔伤的电线杆是否属公司管理,郭先生并未提供足够证据,所以,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一中院在审理过程中,查证了郭先生驾驶二轮摩托车被电线杆的斜拉钢丝绳剐倒致伤的实事。根据原审法院场勘查的情况,认定剐倒郭先生的电线杆网通北京电信公司所有。

一中院审理认为,郭先生驾驶机动车在道路行驶过程中,发生人身损害的后果,郭先生主张系被路中第二根电线杆的斜拉钢丝绳剐倒致伤,对此,电线杆的所有人网通北京公司,负有证明自己无过错的举证责任。依据现场勘查结论,网通北京公司的通信线路设施因道路改造后处于道路中央,成为道路行驶障碍,明显存在安全隐患,网通北京公司未对该设施及时调整,主观上存在过错。网通北京公司对郭先生的人身损害后果,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郭先生驾驶机动车未注意观察所行驶的道路状况,对损害后果应自负一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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