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损路面钢筋裸露绊伤行人 管理者赔偿7万
导读:
2006年8月7日,原告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汇龙镇南苑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南苑路段时,被破损路面上裸露的钢筋头绊倒,致原告跌地受伤。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医院抢救治疗。被诊断为右颞脑挫伤,血肿形成,SAU,右颧部骨折。
同年9月6日,市公安局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事故地段属被告管理,该路段有一横贯路面的伸缩接缝破损,并有两根长约1米的钢筋裸露路面。后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8万多元。诉讼过程中,原告被鉴定属七级伤残。
法院认为,被告对其所辖区域之公路疏于管理,以致路面破损钢筋裸露于外而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对此应承担民事责任。原告驾驶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上行驶而发生事故,属一般过错,可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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