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翻人亡 涡阳交通事故单方责任
导读:
交警诱迫伤亡家人出具不要求交警队处理申请,作为行政不作为理由;交警队越权出具死亡证明;交警部门拒不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结论。
案情
“涡阳县交警大队葛警官诱迫我写申请:‘交通事故,单方责任,不要求交警队处理’。否则,不准我领我父亲的尸体。出于领尸体需要,被逼无奈,我就写了。谁知这样一写,中计了,成为交警队拒不出具交通事故责任鉴定报告的挡箭牌。”安徽省涡阳县双庙镇王寅村后曹湖自然村村民曹标反映,其父车翻人亡,是因为路障所致,不是单方事故责任,路中的石子堆的主人应负全责。
据了解, 7月3日23时,曹标的父亲曹彦光驾机动三轮车途经双庙镇(亦称:城南镇)铁佛寺通往县城的道路(县道)上,不慎撞在该道路中堆放的石子堆上而翻车。
次日上午9点30分,曹标的妹妹拨打一夜未归其父电话时,没料想,接电话的是涡阳县殡仪馆停尸房的炼尸员,称手机的主人出交通事故身亡,让曹标的妹妹前往认尸。
“负责这起交通事故的交警葛金贝警官告诉我,我父亲车翻人亡,是单方责任,叫我必须写一个申请,说明单方责任,不要求交警队处理,否则不予领取尸体。尸体停放在殡仪馆冷冻是要收费的,为及时领到尸体,我就按葛警官的口述要求写了一份《不要求交警处理申请书》。内容为,‘曹彦光开机动三轮车SH158在7月3日发生交通事故,属于单方事故,不要求交警队处理’的申请。”曹标介绍说,几天后,通过“渠道”从交警队调取几张该事故现场图片,才发现翻车的原因是撞在路中堆放的石子堆上,其父的死并非单方责任,“石子堆”应负全责。
曹标接着说:“从交警队给我提供的几张图片看,父亲捂着肚子,很难受的样子,可能当时还没死亡,就被交警队拉到火葬场了。”
经记者调查涡阳县120指挥中心确认:7月3日,涡阳县人民医院120没有接到这起“事故”报警记录或110指挥记录,也没有出诊记录。
为应付记者,7月26日,涡阳县人民医院出具情况说明称“120到达现场,伤者已死亡”。7月28日,记者要求医院出示“接警记录和出诊记录”,王洪虎副院长出示不了。
那么,120没出诊,也没经法医鉴定,死亡证明是谁出具的呢?7月28日,曹标到涡阳县殡仪馆调取了死亡证明,得知死亡证明是涡阳县交警大队出具的。全文是:证明,曹彦光,男,48岁,双庙镇王寅村王寅村后曹湖自然村人,该同志于7月3日在交通事故中死亡,请与办理有关火化事宜。特此证明,二0一一年一月五日。加盖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专用章。[page]
死者家人还质疑交警部门未尽寻找尸源责任,同时为销毁现场证据提供足够时间。理由是,死者身上有手机,通过手机卡存取的号码可以查到尸源;车牌号为机动三轮车SH158,也可查到尸源;道路中堆放的石子连夜被转移,路边泼猪血,伪造现场。
据了解,堆放的石子是用于修筑通往铁佛寺王楼的道路所用。
为维权,任凭曹标跑断了腿,交警部门的答复依旧是:你写了“单方事故,不要求交警队处理”申请,交警队不再过问。
无奈,曹标向上级反映问题,强烈要求涡阳县交警队及时给予事故责任认定,并组织听证。
8月3日,涡阳县副县长兼公安局长李保林批示:请公安局梁局长阅处。
目前,涡阳县交警大队仅同意等待双庙镇村班子换届结束后,帮协调解决,但只字未提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律师意见
律师认为,处理交通事故是交警队的法定义务,曹标出具的《不要求交警处理申请书》无效;死亡证明有120医师出具或法医出具,交警队没有出具死亡证明的资质;《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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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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