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交通事故 > 交通法规 > 交通法相关法规 >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改《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工作规则》的决定[失效]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改《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工作规则》的决定[失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2-28 22:52:44 人浏览

导读:

根据几年来民航空中交通管制的实践经验,决定对《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工作规则》作如下修改和补充:一、第十四条修改为:“程序管制员在同一时间、同一扇区内所能管制航空器的数量,应当考虑下列限制因素:(一)通信、导航设备和监视设备(指有供雷达监控用的

根据几年来民航空中交通管制的实践经验,决定对《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工作规则》作如下修改和补充:

  一、第十四条修改为:“程序管制员在同一时间、同一扇区内所能管制航空器的数量,应当考虑下列限制因素:

  (一)通信、导航设备和监视设备(指有供雷达监控用的雷达设备的管制单位)的可靠性;

  (二)管制员的能力;

  (三)扇区空间范围,航路结构的复杂程度。“

  二、第十五条修改为:“雷达管制员在同一时间、同一扇区内所能管制航空器的数量,应当考虑下列限制因素:

  (一)雷达和通信设备的可靠性;

  (二)雷达管制员的能力;

  (三)扇区空间范围,航路结构的复杂程度。

  雷达管制员实施雷达管制的连续工作时间,通常不超过2小时,两次工作的时间间隔不少于30分钟。各管制单位根据本地区的工作强度以及工作环境,可以作适当的规定。“

  三、第十六条修改为:“当管制区在同一时间内或在预计的时间内将有多架航空器运行,管制单位的主任管制员(或值班主任)应当及时决定增开扇区或增加值班管制员,保证管制工作安全正常运行。

  在管制区内划分扇区的方法如下:

  (一)按高度层划分;

  (二)按几何象限(或扇面)划分;

  (三)按航路区段划分。“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工作规则》的有关条款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发布。

  附: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工作规则(修订部分)

  (一九九○年二月三日局长办公会议通过,一九九○年五月二十六日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3号发布,自一九九○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根据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改〈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工作规则〉的决定》修订)

  第十四条 程序管制员在同一时间、同一扇区内所能管制航空器的数量,应当考虑下列限制因素:

  (一)通信、导航设备和监视设备(指有供雷达监控用的雷达设备的管制单位)的可靠性;

  (二)管制员的能力;

  (三)扇区空间范围,航路结构的复杂程度。

  第十五条 雷达管制员在同一时间、同一扇区内所能管制航空器的数量,应当考虑下列限制因素:

  (一)雷达和通信设备的可靠性;

  (二)雷达管制员的能力;

  (三)扇区空间范围,航路结构的复杂程度。

  雷达管制员实施雷达管制的连续工作时间,通常不超过2小时,两次工作的时间间隔不少于30分钟。各管制单位根据本地区的工作强度以及工作环境,可以作出适当的规定。

  第十六条 当管制区在同一时间内或在预计的时间内将有多架航空器运行,管制单位的主任管制员(或值班主任)应当及时决定增开扇区或增加值班管制员,保证管制工作安全正常运行。

  在管制区内划分扇区的方法如下:

  (一)按高度层划分;

  (二)按几何象限(或扇面)划分;

  (三)按航路区段划分。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