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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案件的侦查行为实施困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25 22:45:46 人浏览

导读:

【醉酒驾驶】醉酒驾驶案件的侦查行为实施困境对醉酒驾驶案件的侦办来讲,采取的侦查行为主要是勘验检查、讯问与鉴定。勘验检查主要包括:现场录像、拍照以确定机动车所处位置、状态以及固定驾驶员与车的结合状态;人身检查以固定对嫌疑人抽血的过程。讯问的目的是获得犯

  醉酒驾驶案件的侦查行为实施困境

  对醉酒驾驶案件的侦办来讲,采取的侦查行为主要是勘验检查、讯问与鉴定。勘验检查主要包括:现场录像、拍照以确定机动车所处位置、状态以及固定驾驶员与车的结合状态;人身检查以固定对嫌疑人抽血的过程。讯问的目的是获得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主要包括:通过讯问获取犯罪嫌疑人姓名、住址、身份等,并之后调取其户籍证明予以固定;通过讯问获取犯罪信息,比如:何时饮酒、饮酒的品种与数量、与谁一起饮酒、酒后驾驶的路线与目的地等,与酒精含量检测结果进行印证。

  1.强制抽血与尿检行为的法律规定缺失。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对酒后驾驶人员体内酒精含量的检测存在两种途径:酒精呼气测试;对呼吸测试有异议或拒绝配合呼吸测试的带到医疗机构进行抽血或提取尿样后检测。抽血和提取尿样行为在刑事案件侦办过程中频繁适用,但其应当属于哪一种侦查行为——人身检查?证据调取?还是搜查行为?如何适用?这在理论学界与司法界仍然存在争议。

  2.血液检测机构与检测程序不能满足案件侦办需要。犯罪嫌疑人血液酒精含量应由哪个机构来检测,是在侦查人员实施抽血之后所必须面对的问题。公安机关交警部门都有自己的内部鉴定机构负责对交通事故的鉴定事务,但由于受到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鉴定人员相关专业知识缺乏等原因的影响,部分地方交警部门鉴定机构并不具备血液酒精含量检测能力和资质,必须委托有检验资格的机构检验。由于血液酒精含量检测属于理化鉴定,技术要求和审批程序较为严格,目前多数县级公安机关甚至地、市级公安机关交警部门技术室和法医室不具备鉴定资质,必须委托鉴定。

  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鉴定规则》规定,办案人员对犯罪嫌疑人实施抽血行为后,由于其所属交警部门受制于技术能力与法定资质的影响而无法进行鉴定时,必须通过办案人员呈请——领导批准的方式进行委托,并制作《鉴定委托书》。由于涉及热机、取样、混匀、离心等一系列检测步骤,一例血液酒精检测需耗费10~50分钟不等,加上检材报送路途上的时间,严格的委托鉴定程序如果是外部委托,还要考虑到被委托的鉴定机构可能由于承担其他业务较多,而不能及时出具检测报告而造成的延迟,致使从抽血到检测报告之间往往有比较长的一段时间间隔,甚至超过12小时。在这段时间中,办案人员要将犯罪嫌疑人带回办案机关进行讯问,以便确认犯罪嫌疑人身份与犯罪实施过程,并采取下一步行动。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不得超过12小时,由于犯罪嫌疑人处于醉酒状态,对其讯问难以开展,甚至会出现12小时仍未查清犯罪嫌疑人身份的情形,此时如果检测报告还未作出,公安机关无法进一步实施让亲属领回家或拘留等措施;如果释放,由于犯罪嫌疑人身份不明,则给案件继续侦办带来巨大困难。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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