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驶行为入罪的背景
导读:
醉酒驾驶行为入罪的背景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有关交通制度、经济金融、食品卫生、及产业技术等各方面也随之复杂化,复杂化的背后隐藏的是各种难以预料的危险,这些危险日益规模化,难以被事先感知,无法量化计算,且往往不仅仅是针对个人的危险,已经延展到了特定或不特定群体乃至全人类。在风险社会的复杂状况下,“科学和法律制度建立起来的风险计算方法崩溃了。以惯常的方法来处理这些现代的生产和破坏的力量,是一种错误的但同时又使这些力量有效合法化的方法。”“确实,如果你区分了可计算的和不可计算的威胁,风险计算就会引致新的工业化的、由决策产生的不可计算性和威胁,无论出于战争还是福利的目标,它们都在高风险工业的全球化进程中散播。”国家的终极目标在于维持居民安全感、对社会的信赖感,进而创造和谐幸福,刑事政策作为国家创制的社会政策,其核心和理念要服务于国家目标,维持发展国民的平稳生活。刑事政策的直接目的在于防止犯罪,其终极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国民的安宁,建设安全的和谐社会,维持发展安全放心平稳的社会。
从刑事古典学派的刑事政策思想到刑事实证学派刑事政策思想再到西方社会防卫论的发展,西方刑事政策思想经历了一系列的嬗变,尤其是新社会防卫思想坚决反对传统的报复性的刑罚,主张超越刑法构建对犯罪的控制与反应,着力谋求个人权利自由与防卫社会之间的平衡,寻求一个有效的刑事政策体系。
在社会防卫思想的影响下,当代刑事政策思想突出安全和安置。安全思想要求重视社会秩序,保护社会和谐不受侵犯;安置思想认为刑事政策应注重保护公民自由。日本学者大谷实提出了“体感治安”的概念,实质上就是对安全感与信赖感的诠释。他认为,体感治安是国民对治安的想象或者意识,其意思是指,除了犯罪数值和资料之外,国民对治安的想象或所感受到的治安水准。和英美所说的“feaof crime”相当。体感治安的概念,在科学地采取犯罪对策的立场看,是一个不受欢迎的概念,但刑事政策的终极目的是维持发展安宁的生活和安心、安全的社会
因此,消除对犯罪的不安感才是刑事政策的最重要课题,体感治安的问题应当受到进一步的重视。德国学者罗克辛指出:“当我们有时不得不超越具法益的保护,通过与未来有关的行为规范在刑法上保护生命关系的时候,也应该在这个范围内适用辅助原则。尽管在这里表现出一种发展趋势,在21世纪的刑法中可能具有重要意义,但是这种发展最多只能导致一定程度的局限性,而不是对法益思想的背离。”我国当前“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体现了对刑事政策合理性的追求,“宽”字要求在立法上本着谦抑的精神,合理设置犯罪圈;“严”字则要求严密刑事法网,把值得处刑的危害行为包容进来,防止出现空白地带。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告诉我们,在划定犯罪圈时,要轻其所轻,重其所重,罚当其罪,既不能过激,也不能过缓,构建严而不厉的法网,在宽与严的辩证统一中,满足治理犯罪的需要,其最终目标是构建和谐社会。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不仅要求严密法网,更立足于构建一个安全幸福的和谐社会,它与安全刑法的价值取向并不冲突。
我们大可将将刑事政策定位于刑法早期介入公共安全领域,将刑法的防卫线向前推置,填补危险驾驶的立法空白,进一步严密法网,在实害结果出现之前甚至具体危险结果出现之前堵截醉酒驾驶行为,维持社会成员的对公共秩序的安全感和信赖感,构建和谐社会。
【延伸阅读】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醉酒驾驶行为入罪执行难的困境在将醉酒驾驶行为入罪之前,对于一般的醉酒驾驶行为,在其没有造成任何危害后果时,只属于交通违规的行为。交通警察对于醉酒驾驶行为,一般而
法院结案作出判决之后,保险公司应当在当事人提出理赔申请后立即启动理赔程序。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
因骨折受伤而产生的误工费用保险公司是会作出赔偿的,误工费用同样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范畴,应当予以赔偿。我国《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
车辆修理费若高于车辆的市值,保险公司是可以拒赔的,因其属于车辆无需修理的情形;若无法修复的,应当赔偿车辆重置费用。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因道路
受害人若受到人身伤害,则保险公司对受害人应当作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等人身损害赔偿。《民法典》规定,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