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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案件刑事传唤与刑事强制措施实施困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25 23:35:26 人浏览

导读:

【醉酒驾驶】醉酒驾驶案件刑事传唤与刑事强制措施实施困境由于犯罪嫌疑人体内酒精含量具有一定的增长和消除率以及机动车的行驶范围与状态时刻发生变化,对醉酒驾驶行为的查获必须强调当场性,否则技术上很难认定。在对当场查获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呼气检测和抽血检测后,

  醉酒驾驶案件刑事传唤与刑事强制措施实施困境

  由于犯罪嫌疑人体内酒精含量具有一定的增长和消除率以及机动车的行驶范围与状态时刻发生变化,对醉酒驾驶行为的查获必须强调当场性,否则技术上很难认定。在对当场查获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呼气检测和抽血检测后,主要的认定犯罪实施的证据已经固定,但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以及进行外围的证据的收集依然是必要的。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安机关对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传唤虽不属刑事强制措施,但由于讯问是以一定期限内限制人身自由为基础,故对传唤公安机关执行较为严格的审批程序,必须由办案部门制作《呈请传唤报告书》,并附有关证据材料报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后再制作《传唤通知书》,这都需要耗费一定的时间。

  在醉酒驾驶案件入罪前,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要将醉酒驾驶人员带到医疗机构进行抽血,这其中的时间间隔可以办理相关讯问手续。但酒驾行为入罪后,抽血必须由侦查人员进行,且由于此类案件证据稳定性较差,抽血应尽量当场进行,这就失去了刑事传唤手续办理的必要时间。可以预料的是,如果涉及传唤程序的法律规定不改变,在以后的酒驾案件侦办中,办案人员先将犯罪嫌疑人抓获至公安机关进行讯问,在查明其身份后补办刑事传唤手续甚至在刑事传唤之前的立案手续,这显然违背了刑事传唤措施的应有之义,也违反了法律规定。如果遇到传唤结束前酒精检测报告及时拿到,身份无法确认或已确认但仍不能排除逃避侦查的可能性时,办案机关是否可依照现行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实施拘留、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措施呢?

  1.刑事拘留措施适用的法律悖论。对醉酒驾驶行为设定的最高法定刑为拘役,在所有的刑法罪名中只此一例,而逮捕必须是针对可能判处徒刑以上的犯罪嫌疑人,在我国拘留期限和逮捕捆绑式的立法模式下,必然会产生法律悖论。

  2.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措施适用的法律悖论。如果说拘留措施在醉酒驾驶案件中无法适用,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措施的适用就成为必要。无论采取取保候审还是监视居住,法律都规定犯罪嫌疑人在期间应遵守不得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等义务。在拘留和逮捕都无法适用的情况下,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措施就成为仅有的保障侦办顺利进行的强制措施,但两种措施毕竟是以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为代价的,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如果遇到犯罪嫌疑人拒不交纳保证金或提供保证人以及拒不在监视居住期间履行法定义务,办案机关又将如何实施?逻辑上,如果遇到犯罪嫌疑人拒不交纳保证金或提供保证人则无法适用取保候审,但又无拘留和逮捕的适用为后盾,只能适用监视居住。监视居住期间对犯罪嫌疑人24小时的全方位监督在技术上不具备可行性,如果犯罪嫌疑人出于对任何强制措施的抵触情绪在监视居住期间拒不履行义务,则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五十七条对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期间违反义务的——予以逮捕,但由于这个义务性规定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冲突,使办案机关再一次陷入法律困境。

【延伸阅读】

交通事故

责任认定

交通肇事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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