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餐饮酒后醉驾出车祸身亡向单位索赔
导读:
核心内容:李某某工作餐饮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出车祸身亡。经认定,李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同时系醉酒驾车,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介绍这起交通事故案。
李某某工作餐饮酒后驾驶摩托车出车祸身亡,李某某的父母遂将李某某的单位及与李某某共同就餐的同事告上法庭。近日,在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法官的努力下,该起生命权纠纷案中的原、被告达成和解。被告泾县阳光电力维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李A、卫A的医疗、丧葬、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及精神损害抚慰金计10万余元,被告张某某、吴某某不承担责任。协议达成后,原告即向法院撤回了起诉。
【案情】
2007年11月开始,李A、卫A之子李某某在泾县阳光电力维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下属的昌桥供电所担任电管员。2009年11月19日,李某某参加昌桥供电所安排的电力线路抢修工作,下午5时许,抢修工作结束后,李某某与本单位职工张某某、吴某某等人到昌桥供电所安排的饭店就餐,就餐过程中还提供了白酒(张某某、吴某某未饮酒,吃完饭后先行离开)。
李某某饮酒后,驾驶皖/P8280号两轮摩托车离开饭店回家。当晚8时27分,李某某驾驶摩托车由北往南行驶至G205线1442km+880m处时,发生交通事故,李某某受重伤,经抢救无效于11月23死亡。经认定,李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同时系醉酒驾车,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法院判决】
2010年1月29日,经李A、卫A夫妇申请,泾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书,认定李某某不属于工伤。李A、卫A夫妇不服,向泾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0年5月26日,泾县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泾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书关于认定李某某死亡不属于工伤的决定。李A、卫A夫妇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延伸阅读】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核心内容:李某某工作餐饮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出车祸身亡。经认定,李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同时系醉酒驾车,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介绍这起交通事故
饮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与对面驶来的另一辆摩托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对面摩托后座上的乘车人受伤。近日,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判令被
法院结案作出判决之后,保险公司应当在当事人提出理赔申请后立即启动理赔程序。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
因骨折受伤而产生的误工费用保险公司是会作出赔偿的,误工费用同样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范畴,应当予以赔偿。我国《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
车辆修理费若高于车辆的市值,保险公司是可以拒赔的,因其属于车辆无需修理的情形;若无法修复的,应当赔偿车辆重置费用。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因道路
受害人若受到人身伤害,则保险公司对受害人应当作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等人身损害赔偿。《民法典》规定,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