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车撞痕相差15厘米遭拒赔 车主起诉保险公司
导读:
2007年11月22日7时许,原告焦先生的朋友李某驾驶京G-HQ342号捷达车行驶至朝阳区来广营村南丁字路口,与京F-N0183号的奥迪A8相撞,造成两车受损,之后双方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的规定填写了协议书,协议书确定由李某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焦先生将捷达车和奥迪车进行了修理,修理费分别为23835元和62990元。因焦先生在中华联合保险公司为捷达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所以焦先生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公司在2008年1月7日向焦先生发出了拒赔通知书,拒赔理由为:根据双方共同委托的鉴定机构对事故进行鉴定,鉴定机构认为京G-HQ342号捷达小轿车主要碰撞痕迹不能在2007年11月22日与京F-N0183号奥迪小轿车发生的碰撞事故中一次形成。
保险公司的代理人表示,根据鉴定机构对事故车辆的勘查情况显示,京GHQ342号捷达车的凹形撞痕中心点据地面高56cm,而京FN0183号奥迪车前部撞击痕迹最低点距地71厘米,56cm左右的位置没有发现能造成捷达车凹形撞痕的造型主体,两辆车的撞痕相差15厘米。如果原告所述属实,则捷达车要从平地跳跃15厘米才能撞到奥迪车,所以保险公司认为原告隐瞒了事实,因而拒绝赔付。
此案将于近日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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