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拒赡养老父离婚 法院判决逆子尽责
导读:
74岁的郭成林老人养育了一个儿子郭某和五个女儿。老伴儿早年亡故,郭成林把六个儿女抚养长大。因家境贫寒,郭某一直没有找到对象。1983年,郭成林作主将小女儿嫁给邻村的聋哑人,换来该聋哑人的姐姐与郭某结婚。
姑换嫂兄妹同时嫁娶,两家庭命运却各不相同。小妹不堪忍受聋哑丈夫的经常殴打虐待,十多年后,留下一双儿女离了婚。聋哑弟弟对换亲到郭家的姐姐不依不饶,要姐姐报复郭家与郭某离婚。姐姐与郭某日久生情,加上勤劳苦干家境殷实,于是舍不得离婚,聋哑弟弟就常到姐姐家闹事,姐姐就迁怒小姑破坏两家婚约,怀恨公爹不讲“风俗道义”,就经常指桑骂槐,对共同生活的公爹多有不敬。郭某对妻子的行径不管不问,任由公媳矛盾与日俱增。
2005年,郭某为了筹办儿子的婚事,翻盖祖屋,将父亲送到几个妹妹家轮流生活。新房建成后,郭成林想回家生活,郭某夫妇一口回绝。一年多来,郭成林有家不能回,有儿不尽孝,无奈之下,今年五月,将郭某告到法院。
郭某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后不久,悄无声息地到乡政府和妻子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东屋两间厢房和家中所有财物归妻子所有,郭某分得新翻建的五间祖屋,空空荡荡,四壁清净。郭某在向法院提交的答辩状中声称,自己愿意赡养父亲,但自己年龄也大了,也需要儿子赡养,加上刚刚离婚,悉数被妻子占有,确实无力赡养父亲,请求法院免除自己的赡养义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子女离婚不能成为免除赡养义务的理由。郭某正值壮年,以没有赡养能力为由拒绝赡养父亲的义务于情不通,于理不合,于法不容,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经各方多次调解未果,遂做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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