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婆“大三阳” 老公闹离婚 法院判决:不准
导读:
N本报记者 江荣义 通讯员 徐丽碧
本报讯 婚后一年多,妻子被检出患有乙肝大三阳。丈夫认为这是妻子在婚前故意隐瞒,遂将她告上法庭,要求离婚。本周一,同安区法院一审驳回这个男子的诉求。
2007年初,日南(化名)与小英(化名)经人介绍后开始谈恋爱。同年4月12日,两人结婚。婚后,日南一直在新加坡打工,但多次回国探亲,夫妻感情良好。谁料,这一切都因一次体检而开始变化。
2008年7月15日,小英在体检时发现患有大三阳,日南认为是妻子婚前故意隐瞒了这一情况,遂把她告上法庭。而小英坚决否认自己婚前隐瞒患有大三阳一事,并认为她患有乙肝大三阳,而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法院认为,日南与小英婚后感情较好,只要双方珍惜夫妻感情,从有利家庭生活出发,双方是有和好可能的。尽管小英患有乙肝大三阳,但不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日南提出的夫妻感情破裂缺乏依据,不予支持,故驳回其诉讼请求。
生活工作中 一般不会传染乙肝
厦门中山医院体检中心主任周莉告诉记者,婚检只对少数几种疾病给出“不宜结婚”的意见,如患有精神失常和因重大传染性疾病处于隔离期间的人。有些比较严重的先天疾病者,诸如脑瘫,医生也只是建议“不宜结婚”,适龄青年被检查出“不宜结婚”的人数比例很小。
另外,凡是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者,如重度智力低下、慢性进行性舞蹈病、先天性聋哑、精神分裂症、血友病等,一般不宜生育。碰到这种情况,需经当事人或其监护人同意,并签署意见,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施行结扎手术后,方可结婚。
周莉主任说,由于缺乏正确的认识,社会对乙肝有种种认识误区,对乙肝患者往往是避之唯恐不及。在日常生活和工作接触中一般不会传染乙肝,因此,不必恐惧和乙肝病人或携带者的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接触。在乙肝的治疗方面,不是所有乙肝病毒感染者都需要治疗,其中肝功能正常、没有肝炎的症状和体征的乙型肝炎病毒携带者,可照常工作学习,不需治疗,但应每半年到医院检查一次,检测肝功能状况。如果肝功能不正常,有肝炎的临床症状和体征,应该及早治疗。
婚姻法规定 三种病不应结婚
大成律师事务所郭宏清律师介绍,《婚姻法》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但《婚姻法》并未具体规定哪些属于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而《母婴保健法》第8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及有关精神病的检查,可见,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主要包括这三种疾病,乙肝大三阳不在此列。
郭宏清律师认为,婚后如果发现对方患有不宜结婚的疾病,且双方因此无法正常生活,可以协商离婚,或到法院起诉离婚,但在离婚时不能要求对方损害赔偿。因为《婚姻法》规定在离婚时可以提出损害赔偿的情形仅限于四种: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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