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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收养子女须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08 09:56:50 人浏览

一、收养人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应当相差四 十周岁以上。

  二、送养人的条件:
  1、孤儿的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8、年满十周岁的被收养人同意被收养的书面意见;
  9、其他证明材料。
 
材料要求
    (一)收养人证明、证件要求
  外国人收养子女,应当通过所在国政府或者政府委托的外国收养组织向中国政府委托的中国收养中心转交收养申请,并提交收养人的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
  收养申请书、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是指由收养人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经收养人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大使馆或者领事馆认证。


  (二)送养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要求:
  1、材料应真实、准确、清晰、不得涂改;
  2、准确填写弃婴的出生日期、捡拾日期、入院日期;
  3、同意送养证明材料:除盖福利院公章外,应加盖现任院长私章或签名;
  4、捡拾证明材料:由当地公安派出所出具,其内容必须要有捡拾人的姓名和住址(或工作单位);捡拾的具体时间和具体地点;查找不到其生父母、送入福利院抚养等内容;
  5、体检表应由经确认的三级甲等或二级甲等医院出具。体检项目应齐全。如弃婴有残疾或残疾,体检表和病、残诊断书应具体注明是什么疾病或残疾部位(残疾部位要拍成照片),程度如何。
  上述证明和材料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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