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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分析:遗嘱与生前行为有冲突还有效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30 02:58:44 人浏览

导读:

老夫妇王冬与张霞有一子王希、一女王楠,王希婚后育有一子王小力。2012年8月9日,王冬办理了公证遗嘱,确定门面房由张霞和王希...

  遗嘱与生前行为有冲突还有效吗?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案情】

  老夫妇王冬与张霞有一子王希、一女王楠,王希婚后育有一子王小力。2012年8月9日,王冬办理了公证遗嘱,确定门面房由张霞和王希共同继承。2013年7月10日,王冬将门面房卖给他人并办理了过户手续。2013年12月,王冬去世,不久王希也去世。关于出售门面房价款的继承产生了分歧意见。

  【分歧】

  对于该案中出售的门面房价款的继承产生了分歧,主要有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出售门面房的价款应由张霞和王希之子王小力继承,理由是王冬生前立有公证遗嘱,出售门面房的价款应由张霞和王希继承,另王希去世,发生转继承,王希继承的部分再次进行分割,由其母张霞和王小力平均分配。故应是张霞继承该价款的四分之三,王小力继承四分之一。

  第二种意见认为,出售的门面房的价款应由张霞、王楠、王小力继承,理由是公证遗嘱的效力已被遗嘱人生前的行为撤销了。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根据《继承法意见》第39条规定:“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通过行为对公证遗嘱的内容进行了变更,此时不再按公证遗嘱,应按法定继承。另依据《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可知,2013年12月王冬去世后,作为其法定继承人的张霞、王希、王楠都有权继承其出售门面房的价款。不久,王希去世,此时,发生转继承,王希继承的部分再次进行分割,由其母张霞和子王小力平均分配。

  综上,关于王冬遗产即出售门面房的价款张霞有部分继承权、王楠有部分继承权以及王小力有部分继承权。

  (文中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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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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