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婚入职怀孕之后遭辞退
导读:
核心提示:女员工在入职前填写的《应聘人员求职登记表》和入职当天填写的《员工入职登记表》中婚姻状况一栏均填写了“未婚”,转正几个月后因怀孕被发现遭到公司解聘。女员工申请仲裁获支持,公司不服裁决诉至法院。
女白领张女士隐婚入职,转正几个月后因怀孕被发现遭解聘。张女士申请仲裁获支持,公司不服裁决诉至法院。北京市朝阳法院作出判决,判令铭万智达公司继续履行与张女士的劳务合同,并支付其工资损失21000余元。
2010年7月,张女士应聘到北京铭万智达科技有限公司做商务拓展专员,双方签订3年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铭万智达称,张女士在入职前填写的《应聘人员求职登记表》和入职当天填写的《员工入职登记表》中,婚姻状况一栏均填写了“未婚”。铭万智达公司认为,张女士入职时,未如实告知婚姻状况,属于诚信问题,所以作出了解聘张女士的决定。
2011年1月10日,张女士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经该部门裁定,铭万智达公司与张女士需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支付解聘张女士的工资损失。铭万智达公司因不认可仲裁结果,将张女士告上法院。
开庭审理时,铭万智达公司表示,因张女士应聘的职位有出差性质,存在一定特殊性,所以公司在招聘时会尽量考虑未婚人员。但公司作出解聘决定并不是因为张女士在试用期过后怀孕了,而是认为张女士的诚信有问题。张女士认为,铭万智达在招聘时,并未对婚姻状况作特殊要求和说明,她也并未因隐婚给单位造成损失。张女士说,“我填写未婚,也是怕因为写已婚不被公司录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铭万智达称以解聘的方式“惩罚”张女士的隐婚行为不妥,违反了法律规定,但张女士自身的行为也不诚实;求职者的婚姻状况并非工作的实质性要件,亦非公司进行正常营运的合理需要,更非求职者应聘所需的基本职业资格。企业如果在招聘和用人过程中对此进行限定,则违反了我国法律规定,构成就业歧视。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副主任朱茂林表示,特殊的岗位对于用人的要求,通常是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是用人单位自己来评判的。用人单位擅自进行限制,有就业歧视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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