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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别忘了索要股票密码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2-12 14:07:10 人浏览

导读:

[案例]1994年,湖南株洲的谭某认识了王某,两个人迅速坠入爱河。第二年春天,在亲戚和朋友的祝福声中,他们举行了婚礼。婚后,谭某在公司的职位逐步晋升。王某的工资虽不高,但靠些小投资,

  [案例]

  1994年,湖南株洲的谭某认识了王某,两个人迅速坠入爱河。第二年春天,在亲戚和朋友的祝福声中,他们举行了婚礼。

  婚后,谭某在公司的职位逐步晋升。王某的工资虽不高,但靠些小投资,也给家里进账不少。两个人的生活过得幸福而滋润。

  2002年7月,王某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公司开立账户,并用家里的15万元存款购买了银鸽投资等3种股票。没想到的是,她刚入市,整个股市就一路走低,加上她的操作不当,这笔钱一直都没有翻身。

  自己辛苦工作挣来的钱,被王某“丢到了水里”,谭某很生气,开始埋怨王某。开始时,王某因为自责而不做声,可日子长了,也开始反驳,说当初也是征求了谭某的意见,他并没有提出反对。

  2004年,谭某的母亲生病,治疗需要一大笔钱。夫妻俩除了拿出家里仅剩的一点存款,还找朋友东拼西凑,最后,谭某还向公司财务打了借条。之后,两个人为股票的事情越来越频繁地吵架。

  2005年2月,二人心灰意冷协议离婚。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王某说:“你不是老惦记股票里的钱吗?股票你拿去,尽早抛掉。”谭某很不屑地说:“就剩下不到3万块钱了,要回本估计也是猴年马月了。”

  之后,王某将《证券交易保证金账户开户协议书》和与股票账户绑定的建设银行存折等原件交给了谭某。离婚时,股票仍一直下跌,谭某觉得抛了太划不来,也没进行交易,便没有发现问题。

  2007年3月,见股票价格上涨,谭某将几支股票卖出,取得转让款13万元,并将其转入绑定的银行户头。可是当他到银行提取现金时,发现原来存折密码跟股票账户密码不一样,自己根本取不出钱。

  谭某这才想起,自己当初认为股票账户密码和银行存折密码是同一个,根本就没有想到向王某索要。他打电话给王某,可这时王某看到股票短短时间便长了10万,不同意把存折密码给他。

  之后,谭某多次请求王某所在社区的领导调解,可从离婚到向她索要存折密码间隔了两年多时间,王某以“视为谭某已经放弃财产权利”为由根本不理会他。

  谭某一看索要无门,4月1日,他一气之下把王某告上了法庭,要求王某告诉他存折密码,并确认自己对股票的所有权。

  在法庭上,王某说:“股票账户是我用自己的名字开立的,也没有授权谭某在她的账户上炒股,所以,谭某根本不具有合法的证券投资资格,更不能瞒着她在这个账户上牟取利益。离婚后,谭某没有及时索要银行账户密码,也没有按约定尽早抛掉价值3万元的股票,这是谭某自己的错误。离婚时,我对他已履行全部义务,他现在严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王某提出反诉,请求法院确认股票所得收益归她所有。

  [说法]

  主审这个案件的法官认为,在谭某和王某离婚的时候,虽然约定了股票归谭某所有,也约定了谭某尽早抛掉价值3万元的股票,但股票无论长跌,谭某拥有对股票的所有权,所以一切权利都应该由谭某享有,而与王某没有任何关系。

  但在这个案件中,法官发现从2005年2月二人离婚,到2007年4月起诉,谭某向王某讨要存折密码的权利已经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并且在此期间,两个人几乎没有往来,更没有产生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的事由。也就是说,谭某在两年之后,已经丧失了他对讨要存折密码权利的胜诉权。法官只能驳回他的诉讼请求。

  而站在王某的立场上,她虽然没有告诉谭某存折密码的义务,但股票及后来收益的所有权还是属于谭某的。法官也不会支持她对这部分财产的请求。

  经过法官的耐心调解,谭某和王某达成协议:股票所得收益归谭某所有,但谭某考虑到是用王某的账户进行操作并获得10万元的收益,自愿补给王某7800元,王某则向谭某提供银行存折密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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