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没有新郎的婚礼
导读:
近日颇受媒体关注的因男方在婚礼当天逃婚引发的离婚诉讼,今天上海普陀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准予孙先生和魏小姐离婚;同时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和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魏小姐给付孙先生赠予款30万元,对孙小姐的精神损害赔偿不予支持。
魏小姐和孙先生相恋8年后,决定于2008年6月9日举行婚礼。但婚礼前一天,孙先生突然失去联系,直到婚礼当天,仍没有任何音信。无奈之下,魏小姐强颜欢笑地完成了一场没有新郎的婚礼。直到婚礼后的第三天,失踪的孙先生才终于现身,但却坚持分手。根据魏小姐的说法,孙先生事后向其坦诚,逃婚的理由是因为他另有一名交往6年的女友,且已到谈婚论嫁阶段。
在多次挽留无果后,深受精神打击的魏小姐诉诸法庭,要求离婚并分割彼此财产。双方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婚前孙先生以及孙父转入魏小姐账户69.4万元的归属。另外,魏小姐要求孙先生赔偿精神损失5万元。
逃婚是对婚姻的背弃 男方应承担过错
法院认为孙魏两人自行恋爱八年,有良好的婚姻基础。从装修婚房至结婚登记间隔近一年,表明双方对婚姻并不草率。孙先生的逃婚行为,是对魏小姐以及亲朋好友的背弃。魏小姐独自举行了没有新郎的婚礼,身心承受的打击和压力必定超乎寻常,出现抑郁等病症均属与之关联的链锁反映。因此造成婚姻破裂的主要过错责任在于孙先生。
在处理争议财产方面,孙先生在婚前转入魏小姐帐户的20.4万元是基于双方存在婚约关系,一旦双方缔结婚姻,该赠予行为就是有效的,20.4万元应为魏小姐个人财产。孙先生父亲转入女方帐户的49万元不是单纯赠予魏小姐的,而是为子女结婚筹备的资金,视为对孙、魏共同作出的赠予。由于这笔钱款尚未用于双方共同生活,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同时法院指出,根据钱款的来源孙先生应当多分,但主要过错责任在于男方,对于无过错的女方,法院会酌情予以照顾。至于精神赔偿款,虽然,孙先生的逃婚行为给魏小姐的身心造成一定程度的伤痛,但尚未达到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因此无法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婚姻法第8条规定:结婚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至于婚姻当事人未亲自到场,或由他人假冒一方婚姻当事人到场办理结婚登记是否有效却未作出规定。只有
婚姻法专家:我国《婚姻法》第8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网友雨濛濛:10年前,我有个亲戚因未到婚姻法规定的年龄,男方以在家里办酒席方式宣告结婚,之后一直没有去民政部门办理结婚手续。现在男方起诉要和女方离婚。请问法律上
北京离婚财产的分配:北京夫妻双方离婚,财产分割可以由双方共同商议。双方协商不成,可以进行起诉,法院会根据法律法规进行分割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一般会平均分配。
诈骗罪坐牢可以离婚。夫妻一方服刑期间,另一方可以提起诉讼离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没有继续维持的可能,经法院调解,坚持离婚,法院按照相关法律,应判决准予离婚。
分居五年离婚可以分财产。按照法律规定,离婚时财产分割,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不愿协商或协商未果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照法律规定以及当事人双方的情况,依法
领结婚证不需要人事档案。领取结婚证需要的证件是本人和对方无禁止结婚的血缘关系的声明;男女各自的身份证、户口簿;本人无配偶的签字声明以及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
到处宣传别人出轨违法。到处宣传他人出轨是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对于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出轨的,对他人的身心健康造成影响,自然构成侵权。直接影响个人名誉。受害人可以要求对
判决离婚后民政局不会显示离婚。人民法院没有义务主动通知民政部门,双方是否被判决离婚。更改民政局的婚姻状况,双方当事人需要携带有关证件,前往当地街道办事处或者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