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亲属法中关于受胎期及婚生子女的推定
导读:
本文介绍外国亲属法中关于受胎期及婚生子女的推定,受胎期和婚生子女推定——指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受胎所生的子女,可推定为婚生子女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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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亲属法中关于受胎期及婚生子女的推定
受胎期的推算,我国法律未作明文规定。许多外国的亲属立法多有关于受胎期的规定。如:
德国民法典1592条规定:“从子女出生之日起,回溯第181日起至第302日止,为受胎期。”
法国民法典311、312、314、315条规定:“子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者,夫即为父。受胎期为子女出生前的300天至180天,其间的121天为受胎期。”“结婚满180天以上出生的子女,为婚生子女。在婚姻解除后的300天之内出生的子女也得为婚生子女。”[page]
日本民法典第772条规定:“妻子婚姻中怀胎的子女即自婚姻成立起200日后,或自婚姻解除或撤销之日起300日内所生子女为婚生子女。”
瑞士民法典与前述法典有所不同:推定婚生的要件,不以受胎为限,而以子女出生的期间为准则。该法255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婚姻解除后的300天内出生的子女,推定夫为父。”
在英国普通法上,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出生的子女,皆推定为婚生子女。
在美国,大多数州的婚姻法律则将上述英国普通法予以明文化。
以上规定说明,如果妻子受胎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与受胎期推算相吻合,就应当推定其所生子女为婚生子女。
外国亲属法中关于婚生子女的否认规定
婚生子女的否认,是指丈夫证明在上述受胎期内,未与妻有同居行为时,他依法享有否认该子女为自己子女的诉讼请求权的法律制度。
(一)否认婚生子女的原因
否认婚生子女的原因,即否认婚生子女的事实依据,各国法多采用概括主义。凡能提供足以推翻子女为婚生的证据的,就可以否认其为婚生。
否认的基本原因是证明在妻受胎期间未与之同居,或者能够证明妻非与夫受胎。学者将夫妻未同居分为物理上的未同居,及精神上的未同居两种。
1、物理上的未同居(有形未同居)[page]
即因空间距离而不可能有夫妻生活。例如,夫在妻受胎期内,因外出两地生活、监内服刑、生病住院或服兵役等原因,与妻子完全无同居的事实。
2、精神上的未同居(无形未同居)
即夫妻感情疏远,分床别寝,或丈夫有生理缺陷不可能发生性行为、无生殖能力、男性已做绝育手术以及妻在与夫同居前已怀孕等情况。
在上述未同居原因中,除丈夫的生理缺陷原因外,其余的未同居原因,必须具有绝对性。也就是说,在妻受胎期内,即使丈夫与妻仅有一次同居的事实,其否认权也告丧失。
我国婚姻法没有关于婚生子女否认之诉的法规,但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也是受理否认婚生子女之诉的。此种否认之诉,丈夫负有举证责任。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委托专门的血液鉴定部门进行亲于鉴定。
(二)否认婚生子女之诉的时效
许多国家规定了否认婚生子女的诉讼时效。各国规定的时效长短不一,短的为几个月,长的为几年。如比利时、秘鲁规定的时效为90天;法国、罗马尼亚规定的为6个月;俄罗斯、日本规定的为1年;德国规定的为2年。[page]
时效的起算,各国法律多从自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开始计算。也有的国家规定,自丈夫知悉第三人在妻受胎期间与其同居的事实之时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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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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