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夫妻已擅自处分的共有财产的处理。
导读:
近年来,夫妻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行为已日趋增多,如李某为了达到与有夫之妇赵某长期同居的目的,便将夫妻经商所得的6万元赠予赵某购买住房一套,产权所有人登记为赵某,随即提出离婚。张某知情后,便以此6万元是夫妻财产而李某未征其同意擅自处理,侵犯了夫妻共同权为由,要求在离婚中对这6万元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分割,笔者认为在李某与张某的离婚案中,该6万元应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分割。其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第89条之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款也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第三人赵某取得该财产时不是善意的,因为李某为达到与赵某非法同居之目的,且李某并未与张某解除婚姻关系,从一般常理来讲,赵某应当知道该6万元是李某与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除非赵某能提供足够与之相反证据证明。由于李某的侵权行为及赵某的不当得利,损害了张某的合法权益,故张某有权要求对其夫李某已经擅自处分的此6万元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分割,如赵某已不能返还该6万元,应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人李某赔偿共有人张某的损失。在处理婚姻关系中,无论依照社会公德、善意风俗还是立法本意,在婚姻关系中,应依法保护无过错一方,对第三者的不当利益不予支持,以维护正常婚姻关系,有利于维持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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