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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 送姘妇房产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2-13 14:43:27 人浏览

导读:

本文介绍夫妻生前擅自处理夫妻共有财产,耗巨资买房送姘妇,这一行为的法律效力如何?

  本文介绍夫妻生前擅自处理夫妻共有财产,耗巨资买房送姘妇,这一行为的法律效力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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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维系与姘妇的同居关系,秦某出巨资为其买房,并写下承诺书予以确认。秦某因病死亡后,其妻子将姘妇林女士告上法庭,要求确认秦某出具的承诺书无效,并判决林女士返还所得房款。日前,闵行区法院判决该承诺书无法律效力,林女士需返还秦某妻子40.8万元。

  秦某与林女士相识十几年,在事业上得到林女士的许多支持与帮助。虽然秦某已有家室,但两人经常在一起同居生活。2006年4月8日,秦某购买了一套房屋送给林女士作为报答,加上契税、进户费等总价共52万元。后秦某写下承诺书,写明房屋归林女士所有至终身。林女士儿子是房屋合法继承人,在名义上拥有一定权利,如今后房屋买卖,必须得到其同意认可,否则无效等。

  2007年4月,这套房屋产权登记为林女士所有。2008年10月,秦某因病死亡。其妻认为,秦某未征得配偶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林女士,故请求法院依法认定秦某与林女士签订的赠与合同无效,判令林女士返还钱款50万元。

  林女士辩称,该房产系合法取得,且买房时曾申请银行贷款10万元,故扣除其自己出资的订金1万元,认可秦某赠与39万元。此外,她与秦某是同事关系,秦某生前向公司入股的8万元股金中也有自己出资的3万元,故秦某领取退股金用于购买房产,应属自己出资款的正当收益,不同意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秦某承诺书中处分的是其与妻子的共有财产,秦某未征得妻子同意进行处分,且林女士不能证明其对上述财产符合善意、有偿取得,故秦某赠与行为是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行为,应认定无效。秦某的赠与行为是为维系与林女士的同居关系,明显违反《婚姻法》相关规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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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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