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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财产诉讼主体的确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02 09:12:05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婚约财产诉讼主体怎么确定?实践中,婚约财产的给付、接受不仅仅涉及婚约当事人,即订立婚约的男女双方,还会涉及婚约当事人的家庭,包括订婚人的父母、兄弟姐妹等。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

  核心内容:婚约财产诉讼主体怎么确定?实践中,婚约财产的给付、接受不仅仅涉及婚约当事人,即订立婚约的男女双方,还会涉及婚约当事人的家庭,包括订婚人的父母、兄弟姐妹等。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婚约财产诉讼主体的确定。

  婚约财产诉讼主体的确定:

  1、认为婚约财产来源于家庭,应将订婚赠送财产的一方及其父母确定为此类案件的诉讼主体。

  此类观点至少有两点不妥:

  一是混淆了“家庭共有”和“父母”共有财产的界限。

  二是如果认为婚约财产主要来源于家庭财产,就应有家庭财产共有人(订婚人的祖父母、父母、兄、弟、姐、妹、订婚人)作为其权利主体参加诉讼,而不仅仅限于订婚人的父母。

  因此,在处理婚约财产纠纷时没必要先考虑婚约财产的来源。在确定这类的案件诉讼时,也不应以婚约财产的来源确定。即使是订婚的男女未直接实施赠送和接受婚约财产的行为,而是由其父母或其他人实施赠送和接受的行为,所赠送和接受的仍应是以订婚为目的的婚约财产,而不是其他的财产,其父母或其他人的行为,只能视为是代办行为。

  2、婚约财产纠纷因解除婚约而产生,实质争议在解除婚约男女之间,故本案诉讼主体应是解除婚约的男女。

  婚约财产赠送和接受的对象都是特定的,只有订婚人才能以婚约财物相赠送和收受。婚约财产具有明显的专属性,赠送方考虑的是受赠人的具体情况,有的还征求对方的意见,对一些贵重的物品如金银手饰、摩托车等,也明确表示是赠给订婚人所有。即使订婚人年龄尚小不能使用,其父母或其他人也只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实际享有所有权的仍应是接受赠与的订婚人。

  此类观点的法律依据是2000年10月,最高法院下发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该规定对婚约财产纠纷作了解释:婚约财产纠纷是指婚约关系存在期间订婚双方因维持婚约关系而产生的财产关系。这里的婚约关系即是指以结婚为目的而事先达成协议的无配偶的男女之间的关系。因婚约财产产生纠纷,其诉讼主体应是解除婚约的男女而不应是其他人。[page]

  相关内容——关于婚约财产的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的行为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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