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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岑溪市征收库区后期扶持基金的批复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20 09:23:05 人浏览

导读: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岑溪市征收库区后期扶持基金的批复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0-10-11生效日期:2000-10-11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发布文号:桂价格字[2000]363号岑溪市物价局:你局报来《关于在上网电价中征收库区后期扶持基金的请示》(岑价字[2000]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岑溪市征收库区后期扶持基金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0-11 生效日期: 2000-10-11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桂价格字[2000]363号
岑溪市物价局:
  你局报来《关于在上网电价中征收库区后期扶持基金的请示》(岑价字[2000]1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电力部、水利部《关于设立水电站和水库库区后期扶持基金的通知》(计建设[1996]526号)精神,为解决库区移民生产、生活问题,同意你市征收库区后期扶持基金。   二、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我区电价调整和电价改革有关问题的批复》(桂政函[2000]150号)有关规定,库区后期扶持基金不得再随销售电量征收,只能从电厂发电环节征收。核定你市征收标准:按水电站上网电量每千瓦时征收0.035元,允许各水电站上网电价在现行水平基础上提高0.03元,余下0.005元由各电站自行消化。   三、库区后期扶持基金进入各水电站的发电成本。   四、该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基金征、管、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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