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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玉林市污水处理费的批复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21 01:29:46 人浏览

导读: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玉林市污水处理费的批复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3-07-03生效日期:2003-07-03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发布文号:桂价格字[2003]206号玉林市物价局:你局《关于征收玉林市污水处理费的请示》(玉市价[2003]96号)悉。为支持城市基础设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玉林市污水处理费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03 生效日期: 2003-07-03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桂价格字[2003]206号
玉林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征收玉林市污水处理费的请示》(玉市价[2003]96号)悉。为支持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促进城市公益事业的发展,依照国家计委、建设部、环保总局《关于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的通知》(计价格[1999]1192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水利部、环保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计价格[2002]515号)和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加快项目前期工作,积极推进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产业化有关问题的通知》(计办投资[2002]1451号)的有关精神,经研究,现就你市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问题批复如下:
  一、同意在污水处理项目建设期间开征污水处理费,以筹集部分建设资金,征收标准为0.30元/立方米(按用水量计),由城市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中一并征收。对城市规划区内使用自备水的单位或个人,可按照上述规定的标准收取污水处理费。   二、污水处理费开征后,环保部门不再向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污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单位征收污水排污费,同时取消建设部门征收的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三、污水处理费开征三年后,污水处理项目仍未建成投入运行的,停止建设期间污水处理费的征收。   四、污水处理项目建成并投入运营后,另行核定污水处理的运行费用。   五、本批复自2003年7月水表抄见度起执行。请务必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方案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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