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的成立时间
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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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肖某将自己损坏的电视机长期放置在杂物间不用。吴某是肖某的朋友,看见这种情况后对肖某说,你这样太浪费了。肖某对吴某说,你修好电视机后,我将电视机给你。
吴某在家等候多日,见肖某没有拿电视机过来,就到肖某家查看。肖某没有在家,家内房间门都是打开的,吴某将电视机搬回自己家中,修好后就放在家中收看节目。
肖某发现电视机不见了,觉得蹊跷,后来看见自己电视机在吴某家,就主张侵权责任,要求搬回电视机。吴某不同意。
【分歧】
赠与合同何时成立?
第一种意见认为,肖某主张了赠与行为,吴某主动到肖某家搬回赠与物实施了修理电视机的行为,完成了赠与行为的过程,可以取得赠与物。
第二种意见认为,吴某没有取得赠与物的权利。赠与物以交付作为成立的要件,吴某擅自搬回电视机,是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利。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吴某没有取得赠与物的权利,赠与行为没有生效。
从合同的成立要件分析,肖某将电视机放置在杂物间,对吴某说,你修好后就给你。这是一种赠与的意思表达,不会产生合同生效的法律后果。自然人用语言交流来产生口头合同,但是这种口头合同要结合具体的履行实施来体现。口头表达的是内容,合同的生效要有本人的确认行为最后得到证明。合同内容在生效前是可以变更或者撤销的。
从自然人的表达进行分析,肖某没有抛弃电视机的意思,吴某不能以自己的行为占有电视机。电视机损坏放置在杂物间,使用功能暂时没有实现,并不表示所有权已经不再存在。肖某对吴某说的话,不是表示抛弃的意思。抛弃要将物品抛弃在无人看管的场所,要有抛弃的意思,对外公示的行为足以证明物品已经抛弃。肖某表示的意思是赠与,吴某没有擅自取得电视机的权利基础。
从吴某修理电视机的法律后果分析,吴某修理电视机是为了个人利益,不是他人给付电视机的承揽行为,不具有修理费用的留置权。肖某表示的赠与行为时附有条件的,就是修理好电视机。在修理好电视机后,赠与合同才完成所附条件。此时以肖某的交付作为合同生效的要件。
从秩序的角度分析,自然人的财产不受任何侵犯。损坏的财产同样具有所有权,不能被他人随意占有。肖某说了几句话,吴某就敢到他家拿取电视机,是功利心太强的表现,对社会秩序的稳定没有任何作用,法律不会保护这种行为。
作者:余干县人民法院 余志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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