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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通过合同的任意撤销权撤销赠与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1-22 20:27:48 人浏览

导读:

原告刘某与被告丁某结婚10多年,生育两个儿子,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共购买2套住房。由于夫妻感情不和,2009年7月双方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分割给原告的1套住房,原告同意处分给其2个未成年儿子共同所有,儿子由被告负责抚养。婚姻关系解除后,由于原告无房居住
  原告刘某与被告丁某结婚10多年,生育两个儿子,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共购买2套住房。由于夫妻感情不和,2009年7月双方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分割给原告的1套住房,原告同意处分给其2个未成年儿子共同所有,儿子由被告负责抚养。婚姻关系解除后,由于原告无房居住,仍在该套房内居住。同年11月20日,被告以原告居住房屋为其儿子所有为由,强行要求原告腾房搬出居住并交出大门钥匙。在原告离开后,被告将大门及房门锁全部换掉,致使原告无法进入该套房屋。为此,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赠与合同

  第一种观点认为,原告将属自己份额的房屋赠与给自己的子女,通过赠与的方式已对房屋作了处分,丧失了房屋的所有权,当然丧失了居住权。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在与被告协议离婚时,虽然将属自己份额的房屋赠与给自己的子女,但双方的子女并未在协议上签字,因而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做出意识表示只是单方法律行为。不够成合同法意义上的赠与合同,赠与合同并没有成立,原告对房屋享有所有权。

  第三种意见认为,原告与被告在离婚协议中将属自己份额的房屋赠与给自己的子女的行为属于赠与行为,赠与合同成立,但未生效,原告可以通过行使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撤销赠与,维护其对房屋的所有权。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我国《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根据该规定,可以看出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赠与合同一经受赠人表示接受便宣告成立。赠与合同既可采用口头形式,又可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在合同订立后办理公证证明。无论采用何种形式,也无论是否经过公证,都不影响赠与合同的成立。因赠与合同属于非要式合同,其在形式上比较随意,即可以是口头上赠与,也可以以书面方式的赠与。据此第二种观点认为,原告在离婚协议中将自己份额的房屋赠与自己的子女的行为,因没有子女在协议上签字而使得赠与合同不成立的说法不能成立。所谓的签字只是能证明当事人意识一致的体现,因赠与合同属于不要式合同,在表现形式上具有灵活性,法律没有要求受赠与人要做出书面的意识表示;另外对于受赠与人系限制行为能力人,要其对接受赠与的行为做出书面的表示,太过苛刻,故若原告没有相反证据证明受赠人不接受赠与,则应推定受赠与做出接受赠与的意识表示。根据举证责任规则,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应认定赠与合同成立。但该套房屋原告并未实际交付,合同未生效,原告可以通过行使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撤销赠与,维护其对房屋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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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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