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合同纠纷 > 合同知识 > 知识产权合同知识 > 什么情况属于执行本单位任务完成的发明创造?

什么情况属于执行本单位任务完成的发明创造?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1-26 13:54:22 人浏览

导读:

以下情况属于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3?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这种发明创造

以下情况属于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
  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3?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这种发明创造尽管是在离开原单位后作出,但由于与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所以规定其为职务发明。
  完成发明创造的个人既执行了原单位的工作任务,又就同一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课题主要利用了现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的权益,由其原单位和现单位协议确定,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双方合理分享。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0修正)
  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