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怠于行使债权,贷款人可代位取得
导读:
所谓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债权人以外的其他人所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代位”是指代替债务人的地位。也就是说,代位权就是代替债务人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即:
一、债务人对于第三人享有债权。该债权必须符合如下条件:(1)必须是现时存在的有效的债权,债务人与第三人的债权无效时,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2)该债权不具有专属性。专属于债务人自债权不能作为行使代位权的对象,如,债务人的子女应向债务人支付的扶养费用专属于债务人,债权人不得代为行使。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对该第三人的债权。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对第三人的债权,应当符合如下条件:(1)债务人应当行使债权,如果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尚未到履行期限,则债权人不能行使代位权。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必须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已过行使期限,若债务人不及时行使债权,其债权就可能因为时效届满而消灭或者会有其他财产上的不利。(2)债务人能够行使债权。也就是说,债务人行使对第三人的债权并无任何障碍,债务人完全可以通过自己和代理人行使债权。(3)债务人不主张权利或迟延行使权利。债务人没有明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但对该债权处于消极的、不行使的状态。如果债务人明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债权人应该行使的是撤销权而不是代位权了。
三、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债权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对第三人的债权必须影响到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如果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对第三人的债权并不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则债权人不能行使代位权。
只有在符合以上条件的情况下,债权人才可以行使代位权。
代位权的行使必须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具体来说,第一,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人民法院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即请求第三人向债务人履行债务。在行使代位权的诉讼中,原告一定是享有代位权的债权人。被告则是债务人的债务人。第二,债权人只能在债权范围内行使代位权。债权入行使代位权不能超出债权的范围。第三,债权人只能在法定的期限内行使代位权。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当符合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或者1年的短期诉讼时效的规定,即从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起算,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尚未超过2年或者1年的诉讼时效。如果超过这一期限,债权人不得再行使代位权。第四,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所以说,借款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贷款人能以诉讼方式代位取得借款人的债权。其必要的诉讼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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