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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出租房屋签合同应注意什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20 14:56:03 人浏览

导读:

核心提示:北京的房价涨势迅猛丝毫没有回落的迹象,“北漂”的买房梦越来越遥远,依旧是选择租房,近年租房的纠纷越来越多,法律快车小编提示大家,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在北京出租房屋租房时签合同一定要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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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签订租房合同应注意什么

  在找好了房源,一切条件都满意后,最后一步则是签订北京出租房屋租房合同了。在签订合同, 不要忘记登记备案。双方签订的书面房屋租赁合同,北京出租房屋合同中要对租赁期限、租金数额、支付方式、房屋用途、违约责任等作出约定,以便日后解决纠纷时有据可依。

  同时需要提醒的是,北京出租房屋合同应到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否则不能对抗第三人。因为房东在与房客签订租赁合同后,如果又有他人愿出更 高的租金,有些房东在利益驱动下,往往会找借口与老房客解除合同,再把房屋租给后来人。而由于前一个租赁合同未经登记,所以即使上法庭,也不可能胜诉。所以,签了北京出租房屋合同,别忘了去登记。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

  1、审查合同主体是否合格,即出租人与承租人是否具备相应的条件;

  2、 审查租赁的客体是否合格,即出租人的房屋是否为法律、法规允许出租的房屋;

  3、审查房屋租赁手续是否完备。房屋产权证明并非是合法出租的充分条件,还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房屋租赁许可证,租赁合同也要进行租赁登记方可生效。

  二、租房违约怎么处理

  《合同法》之所以未规定双方违约实行过失相抵原则,主要考虑到双方违约情况的复杂性,加之过失相抵与双方违约在适用方面存在三大区别:第一、过失相抵适用于法律规定所发生的损害赔偿领域,而双方违约适用于债务不履行领域;第二、过失相抵是互负损害赔偿责任时的责任抵销,而双方违约的责任承担并不限于赔偿损失,还包括实际履行、强行补正及支付违约金等其他责任方式,不同责任方式之间有时并不能抵销;第三、在过失相抵场合,双方过错是导致受害一方损害的共同原因,而在双方违约场合,双方各自违约通常是致对方损害的单独原因。因此,对於双方违约的处理,应首先分清双方各自违约的具体形态,然后据以确定各方所应负的责任,并分别由各自向对方承担。

  依《合同法》第120条的规定,违约各方分别按各自具体违约形态的法律后果分别向对方承担相应责任,亦即不适用过失相抵原则。所谓过失相抵,是指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权利人亦有过失时,法官可按过失比例将损害在权利与义务人之间进行分摊,以减轻或免除义务人赔偿责任的一种制度,过失相抵最先适用于侵权法领域,而近现代大陆法系及美英法系国家的民法大都将该制度扩展到合同法领域。

  但参照《合同法》第99条、第100条的规定,若双方所负责任为同种责任,依其性质可抵销的,双方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将各自承提的责任抵销;若双方所负责任为不同责任,但经双方协商一致,只要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并可抵触。此外,若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个以上的多数,在双方违约情形下,会发生更为复杂的连带责任或按份责任,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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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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